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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运输证件核发(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44C012
事项名称: 木材运输证件核发
服务对象: 个人及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林政资源处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19号双全大厦6层行政服务大厅
乘车路线: 302、367、387、104、725、300、801、特8、825、702、735中国科技馆下车
联系电话: 62052244-3631
监督电话: 62051268、62059693
相关网址: www.bjyl.gov.cn
备注:

办理程序
木材运输证件核发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无

 

二、申请
(一)
提交材料
1、检疫证明(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2、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同上);
3、运输进口木材及其制品,需提交海关报关单复印件。运输珍稀树种木材,应具有主管部门分配的计划或有关证明{北京市林业局、北京铁路局、北京市交通运输总公司关于转发林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实行凭证运输木材制度的有关问题的通知,(91)京林(林政)字第31号}。
4、从省外运进的木材落地后,如再次起运出省的,应具有原始运输地的有效运输证及有关证明(同上,林业部关于出省木材运输证发放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字[1989]235号);
5、属单位、个人购买自用的,要提交购货发票(同上);

6、生产单位运输政策允许自产自销的木材,凭采伐后注销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和应交纳费用的票据(同上)
7、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其他用材单位运输的木材,凭起运地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出示的证件,和履行的手续。初次办证时需持经营加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同上);

8、运输农村自留地及房前屋后生产的木材或旧房料,凭基层林业工作站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同上);

9、个人搬迁按规定允许携带的木材,持户口迁移证明或工作调动证明; (同上);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
对经审定批准的,给申请人发行政许可决定书(《木材运输证》);
2、
对经审定未批准的,要向申请人发行政不予许可决定书。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3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市园林绿化局政务大厅
2、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19号双全大厦6层行政服务大厅
3、乘车路线:302、367、387、104、725、300、801、特8、825、702、735中国科技馆下车
4、联系电话:62052244-3631
5、监督电话:62051268、62059693
6、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7、网址:
www.bjyl.gov.cn


 办事依据
木材运输证件核发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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