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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之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发布日期:2012-03-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重点罪名

  一、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相关法条】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知识要点】

  1.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构成刑法第114条或者第11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实施本罪行为,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故意伤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二、盗伐林木罪

  三、滥伐林木罪

  【相关法条】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知识要点】

  1.盗伐林木罪:无证(无权)砍伐林木,侵犯所有权;滥伐林木罪:持证但违规砍伐、侵犯林业管理制度(滥伐属于自己林木的,也可能成立本罪)。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2.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盗伐珍贵树木的行为,触犯盗伐林木罪与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两个罪名,应从一重罪论处。对于盗伐林木数额较大,同时另有盗伐珍贵树木、保护植物行为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4.对于1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成立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普通罪名

  一、污染环境罪

  【相关法条】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知识要点】

  刑法修正案八对本罪条文作了修改,原有条文是: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改要点是:改变法条表述和成立犯罪的条件。

  (1)将“向土地、水体、大气”删除;

  (2)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改成“严重污染环境的”,不再要求“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

  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相关法条】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知识要点】

  实施本罪行为同时触犯盗窃等罪的,应从一重罪论处。

  三、非法狩猎罪

  【相关法条】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知识要点】

  非法狩猎行为同时触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应根据行为性质与具体情况,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论处或者实行数罪并罚。

  四、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相关法条】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43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采矿罪的条文作了修改:

  【相关法条】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知识要点】

  本罪原有条文是:“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主要变化有:

  1.删除“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规定。

  2.增加“情节严重的”规定。

  3.罪状描述做了文字上的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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