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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年—08年司法考试环境保护法考点汇总
发布日期:2010-03-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环境保护法》考过一次的考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13条)、环境监测制度(第11条)、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第12条)、环境侵权行为(第6、7、44条)、防止污染设施|法j律.教i育^网|的建设(第26条)、污染物排放制度(第27、28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考过三次的考点:环境标准制度(第9、10条)、环境民事责任(第41条)、环境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法j律.教i育^网|若干规定》第4条)、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程序(第41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考过四次的考点:环境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第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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