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考刑法知识点之绑架罪的主体
发布日期:2012-03-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绑架罪的犯罪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绑架行为的不追究刑事责任。该条第二款又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在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的,不另行定故意杀人罪,而作为对绑架罪适用“处死刑,并没收财产”的一个法定加重情节。但是在实践中如果出现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绑架他人的犯罪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况,应当如果处理?如:被告人甲(15周岁),将一小学生乙哄骗至无人居住的窑场,向乙的家人勒索现金2万元,因乙的抗争,甲在未得到乙的家人所送的现金前,将乙杀害。本案中甲以勒索金钱为目的将乙绑架杀害,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对该案的认定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甲虽然构成绑架罪,但甲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甲无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实质上是由绑架行为和故意杀人行为两种行为构成。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甲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笔者认为,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符合两个犯罪构成,实质的数罪,即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由于《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未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绑架罪应负刑事责任,因此,甲不能以绑架罪定罪处罚,但该条同时也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应负刑事责任,因此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在性质上可以说比一般的杀人行为更为严重,如果不追究该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也就相应的鼓励了行为人及潜在的犯罪人实施该种犯罪,违背了立法精神,同时以故意杀人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长会议纪要也对此问题进行过讨论,认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并杀害人质的,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