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为何不大信仰法律——从中国人的社会生活考量
发布日期:2012-03-07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从中国人的生活考量,法律来自于生活规则,或法律以既有生活事实为前提。而法律信仰是世俗信仰之一种,它首先是一种感情,形成于一系列社会活动、经验、感受之中,在生活中落实为人们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中国的现有法律不尽符合中国人的生活规则,又不大关涉中国人的生活事实,而且也不具备成为信仰的一些必备要件,因之导致了中国人不大信仰法律的结果。故应从立法、司法、执法等环节着手,完善现有法律以赢得人们的信仰。
【英文摘要】From common people's standpoint consideration, the law comes from the life rules, or the law has the life fact as a premise. But the legal belief is one of common custom beliefs, firstly is one kind of sentiment, forms during a series of social activity, the experience, or the feeling, and displays for people's morality and the moral behavior in the life. China's existing law does not conform to Chinese's life rules and life fact incompletely, moreover does not conform to some basic characteristics of belif , therefore the Chinese incompletely believes the law. In order to make people believe the law, we must consummate the existing law.
【关键词】信仰;法律信仰;社会生活
【英文关键词】belief; legal belief; social life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关于法律信仰的论述基本上都是基于中国有法不依的现状,但大多数学者是从宏观的角度着眼,如从法制现代化、中国法治化等角度论述。{1}这样的理论阐释自有其必要性,但信仰包括法律信仰是一个个人问题,信不信、信什么,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如果不从中国人的实际生活开始考量,关于法律信仰的论述就落不到实处,由此而提出的制度构建、策略主张只能是隔靴搔痒,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本文以中国人的实际生活为视角,探寻中国人为何不大信仰法律的原因。也即以普通中国人的心智、知识、经历为基础,描摹普通中国人心中的“法律帝国”,探寻他们何以信仰,以及为什么不愿把纠纷诉诸于法律,进而提出建议。
一、法律的形成——从生活规则到法律
人类生活在社会环境中,因此规则是人类生活的一部分。{2}所以可以说,生活规则是法律产生之前的“法律”,而法律不过是生活规则的法律化。
在法律之前的生活规则是纯粹的经验总结,而且这种经验总结是自然生成的,没有专司经验总结的人或机构,人们也不探求这些经验规则背后的缘由,即“百姓日用而不知”。[1]如作为西周婚姻制度重要原则之一的:“同姓不婚”,主要是长期的生活经验证明“男女同姓,其生不蕃”。[2]饶有趣味的是,普通法中“遵从先例原则”的确立,以及陪审团的出现,其原因之一就是“国王或他的代表缺乏当地知识。”“巡回法官在案件发生的当地选出一些男人根据他们的本地知识来决定哪一方或许在讲真话,这些男人就是陪审团”。[3]由之可见,对人的生活现状的适应,对生活规则的尊重,这既是为了获取有效的法律素材,也是法律被斯人奉行的圭臬之所在。
法律产生之后的制定法,也主要是对现有生活规则的确认,当然这不是被动的,其间存在着法学家或立法者的选择。如“他们(罗马人,摘者注)从作为法律原材料的细碎规则中提炼出原则并精心构建成一个体系。”“他们(罗马法学家,摘者注)清楚地觉察到社会生活和贸易生活的需要”,“当自己规则体系的逻辑与适宜性所提出的要求发生冲突时,他们乐于摒弃这种逻辑”,[4]而从生活中直接提取规则。现代国际法的编纂也更明显地体现了这一特征,“国际法的编纂”是指,“在已经有广泛的各国实践、先例和学说的领域内对国际法规则进行更精确的制定和系统化”;而“国际法的逐渐发展”则指“对尚未为国际法所调整的或在各国实践中法律尚未充分发展的问题拟定公约草案”。[5]也即虽没有现成的规则,但显然已有一定的生活事实存在,公约草案的拟定是对现有生活事实或“问题”的回应。可以说“所有的法律均与事实相关。法律与事实共存亡,法律并非产生于事实之前。谈法律而不谈事实,诚属荒唐!” [6]
二、信仰的特征——情感的寄托、形成于社会生活之中、落实为道德
在此之前的关于法律信仰的论述,大都没有对信仰及法律信仰进行分类研究,{3}而且一般把法律信仰视为宗教式的信仰,个别文章虽从生活层面部分地分析了法律信仰,但还是认为我们应该逐渐形成对于法律的宗教式的信仰。因此,许多论证不免要落入“循环论证”、“自相矛盾”、“同义论证”[7]的窠臼。
法律信仰毕竟是信仰的一种,因此从信仰开始分析,才能正本清源,准确把握语义,以免在不同的意义层面争执。根据辞书中对信仰的解释,信仰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世俗信仰,即把信仰解释为“信服尊敬”。[8]二是宗教信仰,即把信仰解释为“相信不能被证实的东西”,[9]或“超越于眼前证据的任何态度”。[10]也可以说,中国人一般对信仰做第一种解释,而西方人一般作第二种解释。{4}宗教信仰与世俗信仰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信仰的对象不同。宗教信仰的对象是神、上帝、灵魂等无形的东西,从宗教信仰的角度看,不可能有对于理性的认识对象的信仰。而世俗信仰的对象是理论、主义等有形的东西,因此它实质上是一种理性选择的结果。
第二,由上面第一的分析可引申出,宗教信仰是与理性相对的概念;而世俗信仰与理性并行不悖。
第三,信仰者对待信仰的态度不同。一方面,对宗教信仰者来说,信仰的对象是绝对真理,他们并不考虑其有无客观根据,是否有客观真实性,甚至这样的考虑就是对宗教的亵渎。但世俗信仰却不然,信仰者都是根据自己的理解、判断,选择了自以为是值得尊敬服从的对象,他们不可能信仰自认为不存在的或不真实的对象。另一方面,宗教信仰者对其信仰对象没有确切的认识,也难以有确切的认识;而世俗信仰者对其信仰对象都有比较确切的认识,至少他们自认为是这样,而且这种信仰并不是确定不移的,往往伴随着怀疑和担心,而且随着自己的认识的变化,其信仰也会改变。
第四,价值追求不同。宗教信仰是人类的精神家园,在价值追求上,是一种终极的关怀。它是以来世的报应或世界末日的审判来加以保证的,即所谓的人世的一切皆处于“老天爷”或“上帝”等的注视之下,谁也逃不出恢恢天网。而世俗信仰追求的是现世的回报,这种回报大都是物质性的,如果自己的信仰与自己原先的认识有出入,不能达到自己的目标,他们便会转向另一种世俗信仰,或转向宗教信仰。{5}
第五,宗教信仰是一元的、排他的,一经选定一般会终身坚守。世俗信仰却是多元的,一人可同时有几种世俗信仰,信仰的改变也比较常见。
当然,宗教信仰与世俗信仰也有共同之处。主要表现在:
其一,“信仰是一种感情”。[11]宗教信仰本身就是一种情感寄托,世俗信仰虽是理性的选择,但这种“理性”是个体的理性,人的行为不可能摆脱感情的动因,世俗信仰也自然饱含感情因素在内。“信仰是人心中最高的情感。也许,在每一世代中,有许多人都没有达到它,但是,却没有一个超越它。”[12]
其二,信仰是在一系列社会活动、经验、感受之中形成的。在无以抗拒的自然现象(如雷鸣闪电、海啸地震等)和自然规律(如生老病死、春生夏长、秋收冬藏等)面前,人们由恐惧、无可奈何而敬畏服从,信仰由是而产生,这也是人类对未知自然现象、自然规律所作的宗教解释。{6}世俗信仰同样是在生活中,人们根据自己对社会规则的体察,身体力行,试错演进过程中做出的理性选择。
其三,信仰在生活中落实为人们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具体说,宗教信仰表现为信徒的宗教理念,如正义、爱、善等;以及落实于他们的度万民于苦海、宽恕他人、乐善好施等善举。就世俗信仰来说,也有其道德观念,如“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等,在行为上则表现为勤劳致富,老实做人,严谨治学。
由上面对信仰的分类,以及对宗教信仰与世俗信仰的比较可知:法律信仰是是世俗信仰之一种,法律只有具备世俗信仰及信仰的共同特征,才有可能赢得人们的信仰。
三、中国人为什么不愿诉诸法律
从第一部分可知,在老百姓的眼中,法律不就是一种生活规则吗?或有事之后可以借之“定纷止争”。而中国自清末以降的法律变迁,大规模的法律移植,既未考虑中国人已有之生活规则,亦未虑及中国各时期的社会现状,因之,法律越是“健全”,便越是与中国人的生活规则不相契合,与社会现状相比较,则不啻为离经背道。这种既不大符合中国人的生活规则,又与中国人的生活事实无甚关涉的法律,弃之而不被尊奉,实乃法律使之然,与“文明素质”何干?归咎于缺乏“法律信仰”的中国文化传统,[13]则既反映了对中国文化传统的误解,也体现出对中国社会现状的漠视。
由第二部分的分析可知,首先,信仰是人的一种感情,对于中国这个重人情的国度来说,人情更是以浓妆艳抹而登台亮相。凡事至少可以一分为二地看待,人情在维系中国社会的安宁方面,其功用是不能够抹煞的。诚然人情有其负面作用,如办人情案等被社会诟病之事也不鲜见。尽管人情难脱其咎,但制度设计上的疏漏之处,难道不是更应引起重视吗?而在现实中,不管是立法还是司法,都有矫枉过正之嫌,一味地反对人情,俨然有大义灭亲、不食人间烟火之豪迈,可在人这个性、情、智为一体的高等动物身上,怎么能生腾腾剥离出感情呢?但这样的豪言壮语却给大众造成的印象是,法律是无情物,事实上也制定了不少冷冰冰、不近人情的法律,或者正在冷冰冰地、不近人情地执行着法律。如此之法律,如是之执法,人们还怎么能信仰法律呢?
其次,在现实生活中信仰落实为道德。但在当下的中国,道德与人情都已成昔日黄花,风流不在。曾几何时在国人中形成了这样一种风气,越是无耻、下流,越是得人心,辩之曰“可见这人最起码是诚实的”。而一谈道德、良心,则侮之为虚伪、阴险。这岂不是宁要“诚实”的无耻、下流,而不要可能“虚伪”、“阴险”的道德、良心?两者的利弊、危险性不难辨明。很多法学界人士也明显地表示出一种非道德化的倾向。[14]并力图把法律与道德分得泾渭分明,甚至到了谈道德则色变、过敏的地步。可普通大众是拿自己朴素的道德来考量法律的,如果法学家或立法者的纯而又纯的法律,经不住大众道德的玩味,人们避之而不及就不难理解了。
再次,信仰是在一系列社会活动、经验、感受之中形成的。在生活中人们的法律信仰又何以形成了?现在的情况是,正常的生活中人们并不知法律为何物,也无法知道,不想知道,因为法律不解决吃饭、穿衣的问题,{7}也就是说法律并没有内化为人们的生活规则,要么被当作打狗棒,有狗时则拿来权作一时之用,无狗时便弃之不顾;要么被当作尚方宝剑,或以示其权威,或以示其先进。所以在正常生活中,任何一个中国人都无法产生对法律的信仰,原因在前面的分析中已予以说明,此处不再赘述。那么碰到事之后呢?人们首选的是不是诉讼这条途径且不说,就假设他们选择了法律来解决纠纷。如果法律与他们的生活规则相去甚远,又不符合他们的道德观念,而且很不近人情,这怎么能催生他们的法律信仰了?结果大概有两种情形:一是以后遇到类似或不类似的事,一概不诉诸法律;二是凡可能与法律有关涉的事,一概不淌这“浑水”,与自己的利益无关,那是烧高香了,要是牵涉到自己的利益(当然是有损于其利益),也只能是“牙掉了——嚼碎——咽了!”身为中国人,我想对本民族的这种忍耐精神应该有所体察,倒不是说这就值得发扬,但这确是事实。尽管有些案件得到了合法、合情、合理的解决,而使一部分人信仰了法律,但言中之意是一部分人不信仰法律,在我国目前这样的立法、执法水平下,这后一部分人不会是少数。
也就是说我们的法律自身不足以使人信仰它。尽管这不是唯一的原因,也不可能仅有唯一的原因,但这确实是最根本的原因。
四、法律怎样赢得中国人的信仰——从立法、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的角度看
从上面的分析已知,是法律本身不足以使人们产生对它的信仰。诚然,法律最终是以条文的形式呈现在众人面前的,但问题的始源大都在条文之外,比如学者坐而论道式的立法,或立法机关闭门造车式的立法,这是造成法律与生活规则相悖,或与老百姓生活事实无关的主要原因。因此,立法者应深入生活,切实了解老百姓的生活规则,比较准确地把握中国普通民众的生活现状,这样才有可能建立真正的中国的法律。并不是说立法一定要迁就老百姓,但迁就还是不迁就的前提是你了解事实的真相,所以了解生活都是第一要义。特别要强调的是,不能把调查研究仅停留在到下级机关了解一下,或找相关部门征求一下意见,他们的意见带有部门色彩且不说,只有老百姓自己才最熟悉自己的生活。此外,也不能光在城市里调研,而把58%的农村人过滤掉。{8}还有就是这种调查中当然应包括老百姓的风土人情、道德等精神状况的内容。
从人民法院司法的角度来说,在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等司法原则的前提下,在民事案件中,若法律没有相关的规定,应勇于尊重老百姓的道德情感和风俗习惯。在条件成熟时,应逐步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是法律关怀人的价值、尊严,人的独立人格、个性,人的生存和生活及其意义,人的理想等题中应有之意;也是司法人性化的必然趋势。
从行政机关执法的角度来看,首先应制定行政程序法,没有公正的程序就难以实现实体正义。其次,应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制度设计,逐步扭转行政机关人员惟长官是从的作风。同时可以在公共行政管理领域引进竞争,以及通过政府权力的重新分配,以实现权力之间的有效制约和更好地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等。总之,在行政执法领域,有待完善的空间还很大,而且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也最容易发生老百姓与政府(以执法者的角色出现)之间的冲突,也最容易损害老百姓的利益,因而也最容易挫伤老百姓已有的一点法律信仰,所以应特别予以关注。
【作者简介】
王永虎(1975—),男,甘肃会宁人,武汉大学法学院200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法理学。
【注释】
[1]周振甫.周易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1991:234.
[2]曾宪义.中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56.
[3]刘兆兴.比较法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241—251.
[4][英] 巴里·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M]. 黄风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
[5]邵津.国际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18.
[6]吴经熊.法律的三度论[M].收见刁荣华.中国法学论著选集[M].2. 台北:汉林出版社,1976:3-4.转引自许章润.法学家的智慧[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83.
[7]黄文艺.法律信仰的分类——兼析中国人的法律信仰如何形成[M].载许章润等.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义[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67—68.
[8]《辞源》(修订本)[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115.
[9]蒋永福、吴可、岳长龄.东西方哲学大辞典[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862.
[10]冯契、徐孝通.外国哲学大辞典[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624.
[11][英] 雪莱.雪莱政治论文集[M].载人生哲学宝库编委会.人生哲学宝库[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301.
[12][丹麦] 克尔凯敦尔.恐惧与颤栗·跋[M].载同[16]:303.
[13]许章润等.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义·编者说明[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9—10.
[14]范愉.法律怎样被信仰——谈法律与宗教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M].载[13]. 139—148.
【参考文献】
{1}有关法律信仰方面的书籍和已发表论文,详参谢晖著:《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自序》,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4页注①;许章润等著:《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义·编者说明》,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注①。
{2}“人类的产生只不过是世界又多了另一种动物,这种动物也许既不懂哲学也不懂玄学,但却拥有一定的法则”。见[美]约翰·梅西·赞恩著,孙运申译:《法律简史》,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05年版,第2页。
{3}仅见的一篇文章题为:《法律信仰的分类——兼析中国人的法律信仰如何形成》(黄文艺著,载许章润等著:《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义》,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5—80页)。而该文对法律信仰分类的根据是,马克思·韦伯关于社会行为的四种类型的理论,正如文中的标题所言,这是一种“新的分析框架”,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对法律信仰的分类。
{4}还有的辞书把信仰分为科学信仰与宗教信仰,显然,科学信仰属于世俗信仰的一种,不能与宗教信仰相提并论。若按这种思维,宗教信仰就是不科学的信仰,这与宗教的本意相悖。进而从宗教(不科学)信仰中分出邪教,也难以自圆其说,因为都是不科学的,那依据什么标准判断是好的宗教还是邪恶的宗教呢?自然不会有科学的标准,那就只能用道德或其他不科学的标准判断了,总之,会陷于各执一词的境地或悖论。其实,宗教就是宗教,也因之而神圣。至于“邪教”,它根本就不属于宗教的范畴,只不过是以宗教为幌子,而行苟且之事,甚至是严重的犯罪行为。
{5}比如鲁迅先生从学医转向文学,就是世俗信仰转变的例子;李叔同(弘一法师)则是由世俗信仰转向宗教信仰的例子,我国法学界也有这样一位前辈,即吴经雄先生由治法学而皈依上帝(详参许章润著:《法学家的智慧》,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5—101页)。
{6}人类对未知的自然现象、自然规律所作的宗教解释,以及对之坚持不懈的探知,完全符合人的心理规律,对未知的东西人总会有恐惧感,因此便要不懈地探知它。一个简单的例子就是,人刚到一个陌生的地方,会有一种莫名奇妙的恐惧。这也是为什么人们一般都要事先了解将要去的地方,比如看相关的地图、查有关的书籍或上网搜寻可能的资料等,或者联系好在哪个地方的亲戚、朋友或同学等的原因。
{7}尽管这是一种错误的理解,但这正是我们在有限的法律宣传、教育过程中,使老百姓形成的对法律的认识。
{8}据中国人口信息网2004年全国主要人口数据显示,年末总人口是129988(万人),其中乡村人口是75705(万人),//www.cpirc.org.cn/tjsj/tjsj_cy_detail.asp?id=4275 ,2005年10月19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