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行将过去。一个伟大的新世纪-21世纪,正在向我们走来。
当前,中国社会正在经历一场意义十分深远的历史性变革。随着市场经济新体制的确立和发展,以及1997、1999年香港、澳门相继回归祖国所产生的重大影响,中国法学和法理学都面临着划时代的深刻变革。
近半个世纪以来,中国法理学经历了曲折艰难的发展历程,特别是近十几年来,中国法理学适应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的发展,有了可喜的进步,取得了前30年所未有的成绩,对此应作充分的肯定。否定或看不到法理学的发展和成绩,是不正确的。当然,对法理学发展的评价过高,而对存在的问题和发展的难度估计不足,也是不妥的。只要我们站在时代的高度,从新的视角,实事求是地反思以往的历程,就不难发现,中国法理学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前30年,完全是以阶级斗争理论为指导,长时间地受到“左”的思想的严重影响,而在以后的10多年里,也仍然主要以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为依托。同时,我们还必须看到的是,在中国法理学发展的历程中,基本上是以前苏联的“国家与法的理论”为蓝本,虽然其间不少学者在变革、创新中作过努力,并取得一定的成就,但从总体上看,还没能从根本上摆脱传统模式的束缚和影响。特别是当中国社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时期,人们更是突出地感觉到,阶级斗争时代的法理学与当今中国改革开放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总方针太不协调,而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法理学,无论在思想观念、内容体系,还是研究方法等方面,都严重地不适应建立市场经济这一新型体制的需要,甚至是构成了束缚市场经济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的桎梏。
我们反思和审视既往,是为了展望未来。人们预测21世纪将是中国社会大变革、大发展的年代。中国法理学无疑也将发生许多重大的变化,这种变化将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是由中国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以及实现“一国两制”的客观形势已经发生和将要发生的变化所决定,也可以说,这是一种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在这千载难逢的社会大变革时代,中国法理学应当把握时机,抓住机遇,大胆地冲破旧体制下形成的条条框框,彻底清理以往行行色色的“左”的影响,抛弃前苏联的传统法学模式和他们那套僵化的理论,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去学习和吸收反映市场经济规律和人类文明成果的法学理论,构建适应中国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和民主法制需要的法理学体系。
几年前,邓小平同志巡视中国南方的重要讲话和中共十四大所确立并载入根本大法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伟大战略目标,给中国法学和法理学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使中国法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最新成果,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指引我们实现新的历史任务的强大思想武器。中国法理学必须在新的理论指导下,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加速从传统法理学向现代法理学的转变,使中国法学理论真正走出低谷,迈向世界。让我们迎接、欢呼新世纪的中国法理学!
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刘升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