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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考点之罪数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2-03-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刑法分则规定数罪并罚的重点情形及其相关条文: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该具体的故意杀人、爆炸、绑架等罪实行并罚(见120条第2款)。

  2.实施第140至148条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实行数罪并罚。

  3.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以具体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珍贵文物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并罚(见157条第2款)。但要注意第157条第2款所规定的走私犯罪是不包括走私毒品罪在内的,因为根据第347条规定,在走私毒品的犯罪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直接以走私毒品罪的加重情形对待。

  4.保险诈骗行为与故意造成财产损毁、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行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本身又触犯其他罪名如放火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的情形下,应以保险诈骗罪与该具体之罪实行并罚。

  5.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之中或之后又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伤害、强奸、猥亵、侮辱行为的,数罪并罚,即以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侮辱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但之后产生出卖目的进而出卖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其中强奸、非法拘禁行为等能够被评价在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犯罪行为不再并罚。

  6.行为人长期虐待被害人,情节恶劣,但最后一次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这种致人重伤的行为已经超出了虐待罪的范围。对此,应认定为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

  7.行为人将一名赶路的妇女拦住,并将其打昏,拖到路旁树林,脱掉该女的衣裤,正欲行奸时,发现其正值月经期,便不再实施奸淫行为。行为人想到“划不来”,于是趁妇女昏迷,将其手表和手提包窃走。其行为成立强奸罪中止与盗窃罪既遂,数罪并罚。

  8.行为人将一名赶路的妇女拦住,并将其打昏,拖到路旁树林,脱掉该女的衣裤,正欲行奸时,发现其正值月经期,便不再实施奸淫行为。行为人想到“划不来”,于是趁妇女昏迷,将其手表和手提包窃走。其行为成立强奸罪中止与盗窃罪既遂。

  9.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罪之外)而偷开机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并将机动车辆据为己有或丢失的,以盗窃罪与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并罚。

  10.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并利用该组织而犯其他罪行的,实行并罚。

  1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超出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范围,实行并罚(见318条第2款)。

  1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超出了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范围,实行并罚(321条第3款)。

  13.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以第341条之罪与妨害公务罪等实行并罚。

  14.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或者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实行并罚。

  【经典考题63】(2010年卷二第58题)下列哪些情形不能数罪并罚?

  A.投保人甲,为了骗取保险金杀害被保险人

  B.十五周岁的甲,盗窃时拒捕杀死被害人

  C.司法工作人员甲,刑讯逼供致被害人死亡

  D.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的甲,遇到检查将被运送人推进大海溺死

  解析:在A选项中,甲的行为应该数罪并罚。根据第198条第2款规定:“有前款第四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第五项(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即甲为了骗取保险金杀害被保险人的,以保险诈骗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

  在B选项中,甲的行为只成立故意杀人罪一罪。一方面,15周岁的人对盗窃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另一方面,15周岁的人盗窃后抗拒抓捕实施暴力的,也不成立抢劫罪。按照司法解释,15周岁的甲盗窃后为抗拒抓捕杀害被害人的,只成立故意杀人罪。

  在C选项中,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一罪。根据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在D选项中,对甲的行为应该数罪并罚。按照刑法第321条第3款的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超出了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范围,实行并罚。

  本题正确答案为BC.

  【活学活用97】(2006年试卷二第7题)对下列哪一情形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A.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

  B.在走私毒品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情节严重的

  C.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的

  D.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的

  本题正确答案为A

  【活学活用98】(2003年试卷二第36题)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98

  A.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妇女 B.司法工作人员枉法裁判又构成受贿罪

  C.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又杀人 D.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强奸被组织人

  本题正确答案为CD

  【活学活用99】(1999年试卷二第67题)下列哪些情形不实行数罪并罚?99

  A.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B.在走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

  C.司法工作人员因收受贿赂而枉法裁判的

  D.同一行为人既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又向国家机关行贿的

  本题正确答案为AC

  【活学活用100】李某为实施诈骗犯罪,采用虚假出资的手段,骗取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后,谎称购买铝锭若干吨,与被害人签订了购销合同,并约定货到付款。货到后,李某给被害人出具支票一张,随后连夜将铝锭运走。该转帐支票经银行核查系空头支票。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的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与票据诈骗罪,属于牵连犯,应以其中的重罪票据诈骗罪对其定罪量刑。

  B.李某的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与票据诈骗罪,其中虚报注册资本成立假公司系票据诈骗的预备行为,为票据诈骗的实行行为所吸收,属于吸收犯。

  C.李某的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与合同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

  D.李某的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票据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其中票据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属于想象竞合,应以其中的重罪票据诈骗罪对其定罪量刑。

  本题正确答案为C

  【活学活用101】下列关于罪数形态以及并罚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甲抢劫乙的财物时,乙为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而反抗,甲索性杀害了乙,对甲应当数罪并罚

  B.没有参加间谍组织,但为谋取经济利益而为境外组织窃取、提供国家秘密,后又将中国某私营企业的商业秘密非法提供给外国公司使用的,不应当数罪并罚

  C.盗窃他人价值2万元的布匹,利用盗窃的财物作担保,与第三人签订经济合同,实施诈骗行为的,应以盗窃罪和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

  D.购买假币又使用的,应当数罪并罚

  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活学活用102】关于罪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赌博罪要求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否则不成立本罪。

  B.乙拐卖妇女、儿童后,警察予以解救。甲知道真相后阻碍警察解救的,成立妨害公务罪。

  C.甲连续伤害18人,都致被害人轻伤的,属于连续犯,按照一罪从重处罚。

  D.甲为了杀人,准备了犯罪工具,后来顺利杀死了被害人。甲的行为包含犯罪预备与犯罪既遂,属于吸收犯(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

  本题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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