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考点之处断的一罪
发布日期:2012-03-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连续犯
【知识要点】
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
特征:连续犯必须是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必须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包括徐行犯,即数次行为单独都不成立犯罪,但其总合成立犯罪的情形);数次行为具有连续性(应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连续性的判断);数次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对于连续犯,原则上按照一罪处罚。法律明确规定多次实施某种犯罪行为的,按照加重情形处罚,例如多次抢劫的情形;涉及数额的犯罪,法律按照数额多少设定法定刑的,由于数额可以累积计算,并能做到罪刑相适应的,以一罪处罚。
但是,有的犯罪没有规定多次实施的加重处罚,根据犯罪的性质也不能累计计算的,按照一罪处罚不能实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数罪并罚,例如连续故意伤害十人,都导致轻伤的,应当数罪并罚。
二、吸收犯
【知识要点】
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典型例子:行为人盗窃枪支后又私藏的;伪造货币后又出售或运输的。
吸收犯的特征:具有数个独立的符合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数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
最基本的吸收关系是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传统刑法理论还主张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对于吸收犯,择一重罪处罚。
注意区分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司法考试中的常考知识点。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为的结果的行为,如果孤立地看,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可罚性,但由于被综合评价在该状态犯中,因而没有必要另外认定为其他犯罪。例如,甲盗窃他人财物之后又毁坏该财物的,毁坏财物的行为就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再如,乙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谎称财物被盗以免除归还义务的,后面欺骗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如果事后行为侵犯新的法益,且对行为人不缺乏期待可能性,则应认定为数罪。例如,甲将盗窃的仿真品(价值数额较大)冒充文物出卖给他人,骗取财物的,盗窃罪与诈骗罪并罚。
【经典考题60】(2008年试卷二第8题)关于罪数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在车站行窃时盗得一提包,回家一看才发现提包内仅有一支手枪。因为担心被人发现,甲便将手枪藏在浴缸下。甲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B.乙抢夺他人手机,并将该手机变卖,乙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数罪并罚
C.丙非法行医3年多,导致1人死亡、1人身体残疾。丙的行为既是职业犯,也是结果加重犯
D.丁在绑架过程中,因被害人反抗而将其杀死,对丁不应当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罪数各种情形的认定。
1.甲主观上意图盗窃普通财物,客观上却盗窃了枪支,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在主客观一致的范围内成立盗窃罪既遂。事后又将枪支藏于家中的行为,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由于之前的行为成立侵犯财产的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侵犯了新的法益,而且对行为人具有期待可能性,即既然行为人意图盗窃普通财物,在发现是枪支后,法律能够期待行为人别再实施持有枪支的行为。所以,对于甲的行为应当数罪并罚,其中持有枪支的行为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A选项说法正确。
2.抢夺罪属于状态犯,即在抢夺行为结束之后,他人财物受到侵犯的不法状态仍在持续。在该不法状态存续期间,行为人乙出卖赃物的行为从形式上看单独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是该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虽然侵犯了新的法益,但缺乏期待可能性)。乙的行为只成立抢夺罪,不能数罪并罚。B选项说法错误。
3.职业犯的特征有: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反复、多次实施犯罪行为的意思;都将犯罪行为作为一种业务、职业而反复多次实施(只要性质上是要反复、继续实施的,或者只要行为人是以反复、继续实施的意思实施犯罪活动的,其第一次实施犯罪行为时,就可能被认定为职业犯);不要求行为人将犯罪行为作为唯一职业;不要求具有不间断性,只要行为具有反复实施的性质,即使具有间断性,也不影响职业犯的认定。营业犯也具有上述特征,只是营业犯具有营利的目的;非法行医罪不要求营利目的,所以属于职业犯。
此外,按照刑法第336条的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属于本罪的结果加重犯。C选项说法正确。
4.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属于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结合犯,仍然成立绑架罪,只是法定提高到“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D选项说法正确。
本题正确答案为B.
【经典考题61】(2010年卷二第55题)下列哪些情形属于吸收犯?
A.制造枪支、弹药后又持有、私藏所制造的枪支、弹药的
B.盗窃他人汽车后,谎称所盗汽车为自己的汽车出卖他人的
C.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又高利转贷他人的
D.制造毒品后又持有该毒品的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吸收犯的认定。
吸收犯的认定中最重要的内容是吸收关系的判断。所谓吸收关系,是指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或者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
1.尽管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单独成立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但行为人制造枪支、弹药的当然结果就是继续持有、私藏该枪支、弹药的行为,所以属于吸收犯。A选项正确。
2.本犯出售赃物的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即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但本犯出售赃物的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所以行为人盗窃财物后又出售赃物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是牵连犯。B选项错误。
3.行为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又高利转贷他人的,属于高利转贷罪的行为,本身不成立数罪,不可能是吸收犯。C选项错误。
4.尽管持有毒品的行为单独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但行为人继续持有该毒品的行为,属于制造毒品行为的当然结果,属于吸收犯。D选项正确。
本题正确选项为AD.
【活学活用94】乙明知甲盗窃了一辆车,而答应甲的要求为其保管,将车停在自己控制、甲也知道的地方。后来乙将车开到另一隐蔽处,并打电话告诉甲:“你把车开走了,怎么也不告诉我一声。”谎称车丢失。甲信以为真,乙后来将车出卖。关于乙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构成盗窃罪 B.构成诈骗罪 C.构成侵占罪 D.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本题正确答案为D.本题要点说明:乙明知是甲盗窃的赃物而为其保管的行为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之后将赃物转移的行为仍然属于掩饰、隐瞒赃物的行为,不成立其他犯罪。
【活学活用95】甲将停放在马路边的轿车玻璃(价值8000元)打碎后,从车内盗窃一个密码箱,逃离现场后打开一看,发现内有软皮电话本一个,内记有领导人的电话(属绝密文件)及贺卡、录相带等物。甲因害怕,为了逃避罪责将密码箱及箱内所有物品扔至胡同夹道内垃圾箱中。关于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构成盗窃罪、泄露国家秘密罪,并罚;其中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被盗窃行为所吸收
B.构成盗窃罪、泄露国家秘密罪,其中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C.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泄露国家秘密罪,只定盗窃罪,其中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被盗窃行为所吸收,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D.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数罪并罚
本题正确答案为A
三、牵连犯
【知识要点】
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其特征为:(1)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如为了诈骗而伪造证件等;(2)必须是其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3)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
牵连犯的认定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牵连关系的认定。
(一)传统理论的观点。既要求客观上存在牵连关系,还要求主观上也具有牵连关系;否则不成立牵连犯,例如一年前甲为了狩猎盗窃枪支,一年后为了抢劫银行使用该枪支的,不成立牵连犯。
(二)司法考试的观点。不仅要求在客观上、主观上能认定牵连关系,而且这种关系在社会生活中还必须具有通常性:从经验法则上判断,具有牵连关系的两个行为具有极高的并发性,即主张类型性的牵连关系。否则,不成立牵连犯。
例如,非法侵入住宅杀人的,成立牵连犯;但非法盗窃枪支后杀人的,不认定为牵连犯(虽然枪支经常用于杀人,但盗窃枪支并不是杀人的通常手段行为)。
再如,伪造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可以认定为牵连犯;但盗窃军车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不应认定为牵连犯。
又如(2010年卷二第19题)甲承租乙的房屋后,伪造身份证与房产证交与中介公司,中介公司不知有假,为其售房给不知情的丙,甲获款300万元。在本案中,甲是诈骗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正犯,其中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与诈骗罪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所以对甲的行为应以诈骗罪从重处罚。
又如(2005年试卷二第17题)甲在一豪宅院外将一个正在玩耍的男孩(3岁)骗走,意图勒索钱财,但孩子说不清自己家里的联系方式,无法进行勒索。甲怕时间长了被发现,于是将孩子带到异地以4000元卖掉。尽管甲的绑架行为与拐卖行为之间在客观上存在手段、目的关系,但在主观上不具有牵连关系,更不具有类型性的牵连关系,对甲应当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并罚。
【经典考题62】(2007年试卷二第57题)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使用暴力强迫赵某与自己进行商品交易,造成赵某重伤。对甲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与强迫交易罪实行并罚
B.乙借用李某的摩托车后藏匿不想归还。李某要求归还时,乙谎称摩托车被盗。乙欺骗李某的行为不单独构成诈骗罪
C.丙为杀人而盗窃枪支,未及实施杀人行为而被抓获,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预备)罪与盗窃枪支罪的想象竞合犯
D.丁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属于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吸收犯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罪数理论以及分则罪名的一些特殊规定。
1.甲的行为属于使用暴力压制对方反抗强行取得财物的行为,成立抢劫罪。本案不成立强迫交易罪,因为其手段只要达到了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就成立抢劫罪。而抢劫罪的手段包括以伤害的方式压制其反抗。A选项说法错误。
2.乙借用李某的摩托车,已经合法占有他人所有的财物;随之藏匿不想归还,表明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变占有为所有,成立侵占罪。之后乙谎称摩托车被盗意图不再归还的欺骗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成立诈骗罪。B选项说法正确。
3.丙为杀人而盗窃枪支的行为,既是盗窃枪支罪的实行行为,又是故意杀人罪的预备行为,即同一行为具有双重属性,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C选项说法正确。
注意:如果丙盗窃枪支后又实施了杀人行为,则成立盗窃枪支罪(实行犯)与故意杀人罪(实行犯)数罪并罚,因为丙实施了两个行为、侵犯了两个不同的法益、成立两个不同的罪名,又不是吸收犯、牵连犯。
4.盗窃罪的成立要求数额较大,而信用卡只能评价其本身的价值(盗窃信用卡并不意味着盗窃了卡里面记载的钱),所以盗窃信用卡本身并不构成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只有使用才成立犯罪,按照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信用卡后无论对机器使用还是对人使用,只成立盗窃罪一罪。D选项说法错误。
本题正确答案为BC.
【活学活用96】根据罪数以及刑法相关理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96
A.甲盗窃乙价值8000元的电脑后,主动与乙讲条件:如果拿2000元来,就退还该电脑,否则不退还。甲构成盗窃罪与敲诈勒索罪,并罚。
B.甲盗窃乙8000元现金后,主动与乙讲条件:如果同意让自己得2000元,则余款返还给乙,否则分文不退。甲的行为只构成盗窃罪
C.甲将盗窃的文物仿真品(价值数额较大)冒充文物卖给他人,获取较大数额财物。甲构成盗窃罪与诈骗罪,并罚。
D.甲将盗窃的文物仿真品(价值数额较大)卖给他人,并说明其是偷来的现代仿品,获取较大数额财物。甲构成盗窃罪一罪。
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