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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旭权成功代理某公司被员工劳动仲裁案
发布日期:2012-03-02    作者:孙旭权律师
本案撰本博主,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和解,不侵犯事人的私,请读对号入座。
    2012
2月,
接受本案被申请人杭州****公司的委托,就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朱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2229至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仲裁委。本案由仲裁委于2012年日1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成合裁决对该行了理,本律被申请人的特代理人到庭庭审,本案仲裁委理,裁决如下:
一、由于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6条规定,决定如下:视为申请人朱某某撤回仲裁申请。

本决定为终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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