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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旭权律师成功代理孙某诉安吉某公司欠款3万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1-11-04    作者:孙旭权律师
本案撰本博主,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和解,不侵犯事人的私,请读对号入座。
    2011
6月,
接受本案原告孙某的委托,就原告被告安吉某电器厂欠款纠纷一案于201161至安吉县人民法院良朋人民法庭。本案由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成合判,于2011628对该行了理,本律原告的特代理人以及被告的代理人到庭诉讼,本案法院理,解如下:
一、 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万元及利息;
本案案情情
略):
   
20113月,原告孙某被告安吉某电器厂达成一份电容器买卖合同,自201133日开始至2011329日期间原告供货总价款48855.5元(不含2011324日单独由被告委托原告代购价值为14938元的货物)。供货期间,被告两次付款合计15000元,201145日至2011411日期间,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6506.3元。原告已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且多次向被告提出支付上述费用的主张,但被告至今拒不支付。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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