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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易出题需记忆的知识点
发布日期:2012-03-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内容包括:1、可以或应当 2、从重处罚 3、共犯或非共犯单独罪名区分 4、一罪或数罪 5、造成严重后果才处罚的 6、目的 7、主体、对象 8、几种犯罪的加重情节

  一、可以或应当

  1、第17条: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第20条: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3、第21条: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4、第22条: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第23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第24条: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7、第27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第28条: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9、第29条: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0、第53条: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11、第56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12、第57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3、第59条: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14、第67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15、第68条: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6、第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宣告缓刑,可以根据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17、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8、第276条之一逃避欠薪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9、第351条: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20、第383条:个人依法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1、第390条: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2、第392条:介绍贿赂人在被追 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从重处罚

  (一)总论部分:

  第65条: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二)分论部分

  1、第106条:里外勾结实施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从重处罚

  2、第109条叛逃罪: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的,从重处罚。

  3、第157条: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

  4、第168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犯这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5、第171条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并出售、持有、运输的,以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处罚。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处罚,从重处罚。

  6、第186条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从重处罚

  7、第247条刑讯逼供罪: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8、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罪: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9、第236条强奸罪: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10、第237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

  11、第238条非法拘禁罪:(1)普通的拘禁行为,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12、第243条:诬告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

  13、第253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并且窃取财物的,按照盗窃罪从重处罚。

  14、第279条招摇撞骗罪: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从重处罚

  15、第302条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活动的,从重处罚

  16、第307条:司法工作员妨害作证、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从重处罚

  17、第349条: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从重处罚

  18、第353条:引诱、教唆、欺骗或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19、第356条特别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之罪的,从重处罚。

  20、第361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按那些罪处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21、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不管是否牟利,都从重处罚。

  22、第383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按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23、第385条:索贿的,从重处罚。

  三、共犯或非共犯单独罪名区分

  1、第121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罪——不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罪的帮助犯

  2、第156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3、第158条虚报注册资本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与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或个人通谋,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构成本罪的共犯;如果中介组织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提供的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的,构成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4、第198条保险诈骗罪: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5、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6、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有关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事前与拐卖妇女的犯罪人通谋的,对该经营管理人员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同时构成拐卖妇女罪和组织卖淫罪的,择一重罪论处。

  7、第244条强迫劳动罪:明知他人实施强迫劳动的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认定为强迫劳动罪,是共犯。

  8、第244条之一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造成死亡的,要认定为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数罪并罚。

  9、帮助、引诱、欺骗、教唆行为单独定罪:(1)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2)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4)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5)强迫他人吸毒罪(6)引诱卖淫罪(7)引诱幼女卖淫罪(8)协助组织卖淫罪(9)第417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0、包庇行为构成独立犯罪的:(1)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11、第310条窝藏、包庇罪:事前通谋的,以共犯论处

  12、第320条: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13、第349条:事先通谋,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14、第350条: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的原料或配剂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15、第358条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

  16、第361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按那些罪处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17、第363条:如果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以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论处。

  18、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共犯论处。

  19、第382条贪污罪:伙同依法的,以共犯论处。罪名根据主犯犯罪性质来定。

  四、一罪或数罪

  1、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包含欺骗行为,不另定诈骗罪(但在无商品交易或虚拟交易中骗取他人财物的,构成诈骗罪)(2)知道或者可能知道他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使得条件的,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共犯论处(3)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定罪重罚。

  2、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材、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3、第149条:只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零部件 化妆品罪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定刑轻。其余六个都重,竞合时,定六个具体罪名。

  例:甲生产假冒避孕药品,其成份为面粉和白糖的混合物,货值金额达15万元,尚未销售即被查获。甲的行为触犯生产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想象竞合,择一重。——按司法解释来,货值金额3倍 以上,定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节的9个罪名,又妨害公务的,数罪并罚

  20、危险驾驶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

  21、第171条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并出售、持有、运输的,以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处罚。

  22、第171条:构成出售、运输人民币,又犯使用假币的,数罪并罚;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处罚,从重处罚。

  23、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犯本罪,又实施诈骗的,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24、第191条洗钱罪:构成本罪同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或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之一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

  25、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

  26、数罪并罚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犯本罪还有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数罪并罚

  27、第157条:犯走私罪又妨害公务的,数罪并罚

  28、第204条骗取出口退税罪:骗取税款超过所纳税额,同时构成逃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其他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29、第213条假冒注册商票罪:与以假冒注册商票方式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理,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先假冒后销售,如果针对同一商品,就只定假冒注册商票罪;如果针对不同商品,则数罪并罚 30、第217条侵犯着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先制作侵权复制品,然后销售,如果针对同一物品,只定侵犯着作权罪;如果针对不同物品,数罪并罚。

  31、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如果商业秘密同时是国家秘密、情报,而触犯其他罪名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32、第229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是加重情节,不另定其他罪。

  33、第232条故意杀人罪:(1)包含故意杀人罪的:绑架杀人、抢劫杀人;(2)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杀人的,成立放火、爆炸等罪和故意杀人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即按故意杀人罪处断,而不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3)法律拟制为故意杀人的:5种情形。(4)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这里是指故意的。

  34、非法组织卖血罪和强迫卖血罪,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时,定故意伤害致死

  35、第261条遗弃罪:没有将致人重伤、死亡规定为结果加重犯,也没有数罪并罚,故应在基本刑范围内处罚。但如果故意将被害人遗弃在很少有人路过的地方,生命随时存在危险时,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36、第241条第2款收买被拐卖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7、第237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致人重伤死亡的,构成想象竞合犯,择一重,按故意伤害罪处罚。

  38、第238条非法拘禁罪: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按非法拘禁罪。

  39、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同时又对其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等行为

  40、241条收买被拐卖妇女罪:(1)同时强奸、剥夺限制人身自由或有伤害侮辱等行为处罚;(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3)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41、第210、211条: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按盗窃罪定罪处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的,定诈骗罪。

  42、第277条妨害公务罪:(1)数罪并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经营罪(2)以所犯罪加重处罚——走私毒品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43、第279条招摇撞骗罪:诈骗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与诈骗罪构成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44、赌博罪: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致伤害或死亡的,以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45、第328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包含盗窃珍贵文物罪

  46、第333条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按故意伤害罪处罚,如果致人死亡时,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47、第336条非法行医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造成严重后果才处罚的

  1、第128条: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

  2、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3、第133条:交通肇事罪——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4、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要求造成重大损失的(因为非法获取后没有用的,就不构成)

  5、第222条:虚假广告罪——情节严重

  6、第261条:遗弃罪,情节恶劣

  7、第260条:虐待罪,情节恶劣

  8、第243条:诬告陷害罪:情节严重的

  9、第244条之一: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如果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的,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

  10、第246条:侮辱诽谤罪:情节严重的

  11、第252条:侵害通信自由罪,情节严重的

  12、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情节严重;对象仅限于计算机软件系统,如果是硬件,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13、第291条之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才处罚。

  14、第335条:医疗事故罪,造成他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主观方面是过失);非法医疗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中,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死亡的,属加重情节

  15、第345条:盗伐林木罪(无证)、滥伐林木罪(有证):数量较大的

  六、目的

  1、第152条:走私淫秽物品罪: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

  2、第175条高利转贷罪:有转贷牟利为目的

  3、第217条侵犯着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新解释)

  4、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

  5、第228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以牟利为目的

  6、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出卖为目的≠营利为目的

  7、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而使用的,成立盗窃罪。

  8、第326条倒卖文物罪:以牟利为目的

  9、第355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不以牟利为目的;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则成立贩卖毒品罪

  10、第363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不以牟利为目的而传播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七、主体、对象

  (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2)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注意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区分,关键在于主体不同

  (4)逃汇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纯正的单位犯罪。

  (5)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6)第171条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7)第186条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8)三个金融诈骗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按合同诈骗罪

  (9)第198条保险诈骗罪: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

  (10)第201条逃税罪:单位或自然人

  (11)第202条抗税罪:只能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此外开增值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也都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12)单位都可以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和扰乱市场秩序罪

  (13)第222条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1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只有自然人

  单位受贿: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对单位行贿:自然人、单位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自然人、单位

  (15)第242条、416条:A、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其他人员按妨害公务罪;B、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和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6)第289条:聚众“打砸抢”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

  (17)第292条:聚众斗殴罪: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

  (18)第294条: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9)第301条:聚众淫乱罪: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的

  (20)第315、316条:破坏监管秩序罪——罪犯;脱逃罪——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第400条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对象是依法被关押的已决犯和未决犯。

  (21)第317条: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

  (22)第327条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非国有单位或个人;区分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向外国人。

  (23)第335、336条: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过失);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故意)

  (24)第355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

  (25)第395条:隐瞒境外存款罪:国家工作人员。

  (26)第396条:私分国有财产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私分罚没财物罪——司法机关、行政机关

  (27)第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酌情处罚。

  (28)第402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行政机关工作

  八、几种犯罪的加重情节

  (一)抢劫罪

  (二)强奸罪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

  (四)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五)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六)聚众斗殴罪

  (七)组织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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