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规章制度不能违悖法律规定
公司的规章制度不能违悖法律规定
某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招录新员工时,员工须将自己的毕业证书及相关资质证书留公司保存,合同期满后予以退还”。2009年3月,张某与公司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11年4月,张某因为其他原因,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公司同意后,但拒绝向张某返还毕业证书及相应的资质证书。随后,张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一个月后,劳动仲裁委作为劳动仲裁裁决书,裁定该公司返还张某毕业证书及相应的资质证书。该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认为公司保留张某相关证书是根据公司内部规定决定的,并且也是经过张某本人同意的,同时,三年合同期限未满,返还证书时间未到。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应当将证书返还给张某本人。
律师观点: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和其他证件。虽然该公司规章制度对保存员工证书作了明确规定,并且取得员工同意,但该规定已经明确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强制性规定,应当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