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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国外,其能否委托代理人同配偶协议
发布日期:2012-02-26    作者:110网律师
夫妻一方在国外,其能否委托代理人同配偶协议



的实质是婚姻当事人自愿解除,因此必须是由两个心智健全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自己独立而自由地进行决定.如何证实着一点,《婚姻登记条例》要求婚姻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协议离婚申请;这是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基本形式要件,不能有任何的变通。      需要说明的是,以前的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有允许代理协议离婚的内容;不过,如果先前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有与《婚姻登记条例》相抵触的,则相抵触的规定一律无效,而按《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来处理,即只有在夫妻双方均亲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下,才可以办理离婚登记。
     所以,一方在国外,不能回国的,只能委托他人在国内进行诉讼离婚,而不能委托代理人同配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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