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系列讲座之劳动合同的解除
张付杰律师劳动系列讲座之劳动合同的解除
最近很多一些日子,本律师推出劳动系列讲座后,一些大学同学及网友给予我很大支持,这里本律师对他们表示感谢,并将继续写下去。此间内容对单位和劳动者都大有裨益,望耐心品味,不懂之处及时向本律师反馈。
一、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职工,在试用期内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与单位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的;
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1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被检查出患有乙肝的,用人单位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且医疗期满后,如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有责任为其另行安排工作;
2、从事解除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3、劳动者患有主页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经劳动监察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医疗期虽满但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认仍在住院治疗的;
5、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6、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7、劳动者在享受法定休假、探亲假期间的。
四、本律师提醒
对于以上的合同解除,大多涉及到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但也有一部分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具体的问题,本律师后面再讲。这里特别要提醒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应如何理解的问题。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于刑事处分的。这里要注意的是若劳动者被人民检察院做出不予起诉的,用人单位是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但符合其他条款的除外。
同时,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被劳教的事实解除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