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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义务是精髓 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发布日期:2012-02-22    作者:110网律师
建立资本市场诚信法则,让上市公司大股东与管理者担负起诚信义务,这既是推进上市公司治理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精髓所在,也是证券市场赖以存在的基础。作为我国第一个全面、系统地规范上市公司行为的重要文件,《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是我国加入WTO后加快上市公司监管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措施。特别是,通过形成信息透明与权力制衡的机制,上市公司变成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法人,完全按照商业规则进行运作,这将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建立良好的市场公信,从而大大增强投资者信心,夯实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石。   上市公司在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制度下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所有者与经营者在遵循诚信义务理念中形成相互之间的权责关系和制约机制。管理者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过程中的任何违法行为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理念的行为,都会给投资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并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然而,证券市场受“假”之害可谓不轻,虚假一直和市场形影不离,诚信的光芒被虚假的乌云所遮蔽:从前些年的琼民源、ST红光、大庆联谊(相关,行情),到今天的银广夏(相关,行情)(相关,行情)、麦科特……虚假的恶魔紧扼住市场咽喉,让市场喘不过气来。
虚假之风的肆虐,不仅使市场公信力摇摇欲坠,更使年轻的中国证券市场肌体受到严重侵蚀。因此,建立诚信成了多方共识。对此,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曾明确提出,要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资本市场的诚信法则。通过贯彻执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改善公司治理,才能从根本上逐步恢复市场信心。

  作为现代企业制度中重要的组织架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参照国外公司治理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标准,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性建设方面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它充分考虑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具体情况,较为全面地阐明了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不仅对投资者权利保护的实现方式、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提出了规范意见,如强化董事的诚信义务,建立制衡机制等,而且还对独立董事制度、内部激励制度、大股东信息披露制度等第一次公开提出了要求。显然,通过公司治理的完善,这将大大提升上市公司的质量。
  我们注意到,《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提出,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以及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有权提起诉讼。这意味着,投资者拿起法律武器自己保护自己的时代终于到来了,建立和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将成为保护股东利益的最重要手段。在理应以诚信为基础的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之所以弄虚作假会越演越烈,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违规成本太低。马克思曾说,如果有300%的利润率,就会有人肯冒杀头的风险。众所周知,现在证券市场上作假的利润率大大超过了300%。
  然而,在已有《公司法》、《证券法》等情况下,我们以前对于违法违规者的处罚程度与形式无非就是警告、终身禁入或建议撤职,最多也不过是一罚了之,根本不足以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因此,恢复诚信必须用重典。而且,随着股东集体诉讼制度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出台,股东赔偿制度不仅可以维护股东合法权益,在客观上也可以加大监督力度,舒缓市场监管压力。
  在上市公司治理中,控股股东的诚信尤为重要。过去,内幕交易等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现象屡有发生。对此,《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一章第十三条规定,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应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这有利于制止大股东的直接抽血;第一章第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这有助于制止目前大股东比较常用的间接抽血的现象;第二章第二十条规定,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这将最大限度地保持上市公司人事上的独立等,这些都是要求控股股东履行诚信义务的重要规定。
  在我国证券市场上,由于公司治理结构长期存在严重缺陷,恶意决策、弄虚作假的事例屡见不鲜,其中很多都是通过董事会决定的,可见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地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提出,董事会应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明确规定了董事的义务,要求董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遵守自己对股东的承诺,这些都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越权和违规行为的防范和制约机制,以及对损害投资人利益行为及后果的补救措施,构成了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内容。这将促使董事尊重投资人意志,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根本。
  我们相信,今日闪现的诚信光芒,能够一扫虚假的阴霾,在我们新兴的证券市场永放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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