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号:
0008C012-06
事项名称:
司法鉴定人注销审核登记
服务对象:
个人
办理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96号)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司法局法制处
办公地址:
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后广平胡同39号
乘车路线:
西直门地铁;44、387、800、919西直门;27、105、111西直门内大街
联系电话:
58575818
监督电话:
58575912
相关网址:
//www.bjsf.gov.cn
备注:
办理程序
司法鉴定人注销审核登记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办理《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注销登记应具备以下法定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被撤销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司法鉴定人现执业机构及鉴定人本人的注销申请;
2、司法鉴定人现执业机构出具的拟注销鉴定人无遗留问题的证明;
3、《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二)注意事项:
1、各类申请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原件后退还,复印件存档;
2、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4、事项均由鉴定人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到我局办理。
5、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6、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审定通过的,制作《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司法部统一制式),通知申办人领取。
2、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及时填制《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并向上一级备案。
3、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并向上一级备案。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 北京市司法局行法制处
2、办公地址: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后广平胡同39号
3、乘车路线:西直门地铁;44、387、800、919西直门;27、105、111西直门内大街
4、联系电话:58575818
5、监督电话:58575912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sf.gov.cn
办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04-06-29
实施日期: 2004-07-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现公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自 2004年7月1日起 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附件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实 施 机 关
1 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2 企业境外投资用汇数额审批(不涉及用汇来 国家发展改革委
源、是否购汇以及购汇多少的管理)
3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4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质检总局
5 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6 境内外资银行外债借款规模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7 电力建设基金投资项目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8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
部门
9 氰化钠生产定点审批及进口许可证核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
10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11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12 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
设立与变更审批
13 价格鉴证师注册 国家发展改革委
14 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15 电力建设工程金属试验室资质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铁道部、交通
16 煤炭出口经营许可 部、商务部、质检总局、海关总署等
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
17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
部门
18 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 教育部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19 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调整的高等职业学 教育部
校使用超出规定命名范围的学校名称审批
20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教育部
21 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评审权审批 教育部
22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批
高等学校设置、调整管理权限范围外的本科 教育部
23 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和国家控制的其他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
专业审批
24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教育部
25 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编写核准 教育部
26 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审批 科技部
卫生部
27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国防科工委
28 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审批 国防科工委
商务部
29 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 国防科工委
30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许可 国防科工委
31 核电站建设消防设计、变更、验收审批 国防科工委
32 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33 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34 外国人乘自备交通工具在华旅游审批 公安部
35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36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37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38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验收
39 核电站实体保卫工程验收 国家原子能机构
公安部
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 军工企业主管部门
40 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 公安部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41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42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43 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 沿海县以上公安边防部门
44 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核发 沿海县以上公安边防部门
45 出海船民证核发 沿海县以上公安边防部门
46 合资船船员登陆证核发 沿海县公安边防部门
47 合资船船员登轮证核发 沿海县公安边防部门
48 台湾居民登陆证核发 沿海当地边防工作站
沿海县公安边防部门
49 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核发 沿海县公安边防部门
50 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 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
51 麻黄素运输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52 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53 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54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核发 公安部
55 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 公安部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56 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57 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核发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边防部门
58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 公安部
业、留学除外)
59 临时入境许可 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60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61 核乏燃料道路运输通行许可 公安部
62 核材料国内运输免检通行许可 公安部
63 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64 航行港澳船舶证明书核发 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65 航行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核发 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66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安全部
地方各级国家安全机关
67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格认定
68 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 民政部
注册
69 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商务行政主
管部门
70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71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问核准
72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营核准
73 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香港)审批 司法部
74 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澳门)审批 司法部
75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
行政主管部门
76 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 司法部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77 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批 司法部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78 公证员执业审批 司法部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79 出口信用保险相关业务事项审批 财政部
财政部
80 设立免税场所事项审批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财政部
81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 人民银行
证监会
82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批 财政部
证监会
83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审批 财政部
证监会
84 列入政府管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人事部
审批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
85 举办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 人事部
86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87 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劳动保障部
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88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89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90 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劳动保障部
91 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 劳动保障部
资格审核和注册
92 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资格认定 劳动保障部
93 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省级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
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94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
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95 社会保障卡专用COS(卡内操作系统)核准 劳动保障部
96 古生物化石采掘和出入境许可 国土资源部
97 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认定 国土资源部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98 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 建设部
99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 建设部
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00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
101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
102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
、处理服务审批 行政主管部门
103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
部门
104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
105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核 建设部
发 商务部
106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07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108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09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
行政主管部门
110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
管部门
111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
112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
客运资格证核发 主管部门
113 利用国外贷款的铁路项目立项审批 铁道部
114 开行客货直通列车、办理军事运输和特殊货 铁道部
物运输审批
115 企业自备车辆参加铁路运输审批 铁道部
116 铁路工程建设消防设计审批 铁道公安消防部门
117 建筑企业铁道专业资质认定 铁道部
118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铁道专业资质认定 铁道部
119 工程监理企业铁道专业资质认定 铁道部
120 工程咨询单位铁道专业资质认定 铁道部
121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铁道专业资质认定 铁道部
122 企业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 铁道部
123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 铁道部
124 铁路建设项目立项审批 铁道部
125 铁路企事业单位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审批 铁道部
126 铁路工程基桩检测单位资质及检测员资格认 铁道部
定
127 铁道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准入许可 铁道部
128 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核发 铁道部
129 铁道计算机联锁设备制造特许证核发 铁道部
130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方案审批 铁道部
131 铁路运输企业设立、撤销、变更审批 铁道部
国家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更新改
132 造项目和铁道部指定的项目初步设计、变更 铁道部
设计及总概算审批
133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 交通部
发
134 国际船舶及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 交通部
135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
管部门
136 从事内地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交通部
137 公路、水运投资项目立项审批 交通部
138 设立引航及验船机构审批 交通部
交通部海事局
139 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和调整审批 信息产业部
140 电信业务经营者拍卖码号审批 信息产业部
141 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 信息产业部
142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核发 信息产业部
143 基础电信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核发
144 采购通信系统设备(自动进口许可类产品) 信息产业部
国际招标审核
145 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 信息产业部
146 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审批 信息产业部
147 境内单位租用境外卫星资源核准 信息产业部
148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 信息产业部
格认定
149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信息产业部
150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信息产业部
151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认定 信息产业部
152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 信息产业部
师资格认定
153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认定 信息产业部
税务总局
154 军工电子产品出口立项审批 信息产业部
155 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定 信息产业部
156 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信息产业部
157 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及其运行机构和注 信息产业部
册管理机构的设立审批
158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 信息产业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159 通信、电子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移动通信产 信息产业部
品除外)
160 通信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 信息产业部
161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162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质认 水利部
定
163 水文资料使用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流域管理机构
164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 水利部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部
165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流域管理机构
166 启闭机使用许可证核发 水利部
167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单位资质认定 水利部
168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流域管理机构
169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 水利部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170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流域管理机构
171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认定 水利部
172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173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174 渔业船舶设计、修造单位资格认定 农业部
175 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认定 农业部
176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
主管部门
177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178 赴台湾地区举办招商、办展、参展活动审批 商务部
179 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 商务部
180 钨、锑生产企业出口供货资格审批 商务部
181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商务部
182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商务部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183 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商务部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184 全国缫丝绢纺企业生产经营资格核准 商务部
185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茧
丝绸生产行政主管部门
186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商务部
187 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 商务部
188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 商务部
189 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商务部
审批
190 外国、港澳台地区企业承包经营中外合营企 商务部
业、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审批
191 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 商务部
核准
192 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陆设立常驻代表机 商务部
构审批
193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文化部
194 互联网文化单位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审 文化部
查
195 营业性演出内容核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196 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 文化部
197 设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 文化部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198 护士执业许可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99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
200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201 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 卫生部
202 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 卫生部
203 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 卫生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04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
205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卫生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06 人体血液、组织器官进出口审批 卫生部
207 设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实验室和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髓移植医院审批
208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
育行政主管部门
209 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 各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
管部门
210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 人民银行及其有关分支行
211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 人民银行及其有关分支行
212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上市审批 人民银行
213 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审批 人民银行
214 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商审批 人民银行
215 保税区内生产、加工的黄金制品内销审批 人民银行
216 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审批 人民银行
217 个人携带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境审批 人民银行
218 银行票据、清算凭证印制企业资格审批 人民银行
219 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 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
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220 、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人民银行
、城乡信用社联社、金融租赁公司进入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
221 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 人民银行
财政部
222 商业银行承办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审批 人民银行
财政部
223 商业银行修改银行卡章程审批 人民银行
224 贷款卡发放核准 人民银行分支行
225 海关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资格审批 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
226 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 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
境核准
227 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 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
228 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 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
册
229 制造、改装、维修集装箱、集装箱式货车车 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
厢工厂核准
230 外国在华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免税进境机动 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
交通工具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审批
231 获准入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审批 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
232 进境货物直接退运核准 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
233 高新技术企业适用海关便捷通关措施审批 海关总署及各直属海关
234 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审 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
批
235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当地税务机关
236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县以上税务机关
237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 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
活动核准 理部门
工商总局
238 烟草广告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广告监管机关或其授权
的省辖市人民政府广告监管机关
工商总局
239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
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40 商品展销会登记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41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
242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 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
243 户外广告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
244 设立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机构审批 国家认监委
245 进出口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卫生注册登记 国家认监委
质检总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246 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47 进出境快件运营单位核准 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248 设备监理单位甲级、乙级资格证书核发 质检总局
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 质检总局
249 人员资格认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
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制造、安装、改造、 质检总局
250 维修、使用、检验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
251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注册 质检总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及各地出
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252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资质认定 环保总局
253 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电 环保总局
器定点企业认定
254 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许可证核发 环保总局(国家核安全局)
255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 环保总局
256 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核准 环保总局
257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 环保总局
书核发
258 危险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 环保总局
259 中外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证核发 民航总局
民航地区管理局
260 航空营运人运输危险品资格批准 民航总局
民航地区管理局
261 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许可 民航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
262 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 民航总局
、航空器代管人运行合格证核发 民航地区管理局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民用航空器 民航总局
263 部件修理人员资格认定 民航地区管理局
民航总局授权的机构
264 国外(境外)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资格认定 民航总局
民航地区管理局
265 民用航空器飞行教员、地面教员执照核发 民航总局
民航地区管理局
266 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 民航总局
员教员合格证核发 民航地区管理局
267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Ⅱ、Ⅲ类运行许可 民航地区管理局
268 民用航空器外国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 民航总局
员、飞行通信员执照认可 民航地区管理局
269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认定 民航总局
民航地区管理局
270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审定 民航总局
民航地区管理局
271 民用航空维修技术人员学校合格认定 民航总局
民航地区管理局
272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审批 民航总局
273 用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训练、考试或检查的 民航总局
飞机模拟机、飞行训练器鉴定审批
274 民用航空器特许飞行资格认可 民航总局
275 民用航空器补充型号合格证(STC)/补充型 民航总局
号认可(VSTC)
276 民用航空器型号设计批准(TDA) 民航总局
277 民用航空器生产检验系统批准(APIS) 民航总局
278 民用航空进口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设计 民航总局
批准或认可(VDA)
279 民用航空产品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CTSOA 民航总局
)
280 民用航空器零部件制造人批准(PMA) 民航总局
281 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适航委任单位代 民航总局
表认可
282 民用航空器零部件适航批准 民航总局
283 民用航空油料供应商适航批准、油料测试单 民航总局
位批准
284 民用航空化学产品设计、生产批准 民航总局
285 民用航空器噪声合格证和涡轮发动机飞机排 民航总局
放物合格认可
286 航空安全员资格认定 民航总局
287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仪器设备使用许可 民航总局
288 民用航空油料企业安全运营许可 民航总局
289 航空气象环境探测审批 民航总局
290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航行情报人员、气象人 民航总局
员资格认定
291 民用机场场址及总体规划审批 民航总局
民航地区管理局
292 民用机场不停航施工审批 民航地区管理局
293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许可 民航总局
294 民用机场环保工程方案审批 民航总局
295 民航专业工程及含有中央投资的民航建设项 民航总局
目初步设计审批 民航地区管理局
296 民航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 民航总局
民航地区管理局
297 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参股和改制审 民航总局
核
298 民用航空运输凭证印刷企业资格认定 民航总局
299 特殊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任务审批 民航总局
民航地区管理局
300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民航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 民航总局
研究报告审批
301 境外民航计算机订座系统准入审批 民航总局
302 境内航空公司之间、境内航空公司与境外航 民航总局
空公司之间的代号共享等商务合作审批
303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广电总局
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304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 广电总局
305 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 广电总局
送业务审批
306 境外广播电影电视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审 广电总局
批 国务院新闻办
307 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 广电总局
批
308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审批 广电总局
309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地(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
管部门
310 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和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 广电总局
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审批
311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广电总局
312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 广电总局
313 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播音员、主持人资 广电总局
格认定
314 国产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和电视剧片审查 广电总局
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315 新闻出版中外合作项目审批 新闻出版总署
316 设立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审批 新闻出版总署
著作权涉外机构、国(境)外著作权认证机
317 关、外国和国际著作权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 国家版权局
构审批
318 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审批 新闻出版总署
319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出版物分销 新闻出版总署
企业审批
320 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电子出版物复制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单位复制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审批
321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电子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出版物审批
322 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323 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324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改变业务范围、合并或 新闻出版总署
者分立审批
325 期刊出版增刊审批 新闻出版总署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326 期刊变更登记地审批 新闻出版总署
327 设立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328 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含互 新闻出版总署
联网游戏作品)审批
329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 新闻出版总署
子出版物审批
330 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进口电子出版物制成品 新闻出版总署
审批
331 境外新闻出版机构在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审批 新闻出版总署
国务院新闻办
332 出版单位改变资本结构审批 新闻出版总署
333 新闻记者证核发 新闻出版总署
334 设立报刊记者站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335 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 体育总局
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336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337 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338 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339 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
340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 国家林业局
341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 国家林业局
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审批
342 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 国家林业局
343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 国家林业局
344 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核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发
345 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 国家林业局
346 精神药品研制立项审批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347 麻黄素类产品和单方制剂生产计划核准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348 麻黄素类产品和单方制剂购用凭证核发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349 生产、经营麻黄素审批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350 麻黄素出口购用证明核发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351 咖啡因和氯胺酮原料药购用证明核发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352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认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353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认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354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355 执业药师注册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356 药用辅料注册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357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
品监管部门
358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359 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360 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资格审批 国家旅游局
361 组织内地居民赴港澳台旅游的旅行社资格审 国家旅游局
批
362 边境旅游项目审批 国家旅游局
363 建造露天佛像审批 国家宗教局
364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认可 国家宗教局
国家外专局
365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计划及聘用外籍 国家宗教局
专业人员审批
366 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 国家宗教局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367 我国五种宗教以外的外国宗教组织及其成员 国家宗教局
与我国政府部门或宗教界等交往审批
368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 国家宗教局
品入境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369 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 国家宗教局
经、讲道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370 在境内举办华侨、外籍华人国际性联谊活动 国务院侨办
审批
371 港澳记者来内地采访审批 国务院港澳办
372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 国务院新闻办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办
373 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在中国境内开 新华社
展经济信息业务审批
374 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业务的 新华社
审批
375 地震安全性评价人员执业资格核准 中国地震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主管机构
376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气象
认定 主管机构
377 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 中国气象局
位资质认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
378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379 外国银行分行动用生息资产审批 银监会
380 被清算的外资金融机构提取生息资产审批 银监会
381 外资金融机构由总行或联行转入信贷资产审 银监会
批
382 商业银行对外从事股权投资审批 银监会
383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注册 证监会
384 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审批 证监会
385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备案 证监会
386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审批 证监会
证监会
387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审批 银监会
国家外汇局
388 期货经纪公司持有10%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 证监会
际控制权的股东资格核准
389 证券公司变更股东或者股权审批 证监会
390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证监会
391 境外证券公司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核准 证监会
392 外国证券类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核准 证监会
393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核准 证监会
394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总 证监会
代表资格核准
395 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审 证监会
批
396 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 证监会
上市流通核准
397 开放式基金广告、宣传推介核准 证监会
398 期货经纪公司设立、业务范围、解散、合并 证监会
、分立审批
399 网上证券委托资格核准 证监会
400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 证监会
401 境外期货业务持证企业年度外汇风险敞口核 证监会
准
402 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设立、合并、 保监会
分立、变更、解散审批
403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终止 保监会(会同证监会)
(解散、破产和分支机构撤销)审批
404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保监会(会同证监会)
405 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及专属自保、 保监会
相互保险等组织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核准
406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核准 保监会
407 保险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保监会
408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发行审批 保监会
409 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设立、合并、 保监会
分立、变更、解散审批
境内保险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投资入
410 股、收购)保险机构(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保监会
)审批
411 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 保监会
构股份转让审批
412 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批 保监会
413 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保监会
414 保险公估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保监会
415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保监会
416 保险公估机构动用营业保证金审批 保监会
417 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审批 保监会
418 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保监会
419 保险代理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保监会
420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保监会
421 保险代理机构动用营业保证金审批 保监会
422 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审批 保监会
423 保险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保监会
424 保险经纪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保监会
425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保监会
426 保险经纪公司动用营业保证金审批 保监会
427 保险公司总公司精算部门、财务会计部门、 保监会
资金运用部门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
428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429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及重大事项 保监会
变更审批
430 保险公司股权转让及改变组织形式审批 保监会
431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保监会
432 保险公司解散或撤销时资产协议转让方案审 保监会
批
433 保险公司依法解散或被宣告破产时保险合同 保监会
转让方案审批
434 保险公司制定地方保险费率核准 保监会
435 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设立、合并、分立 保监会
、关闭、清算等事项审批
436 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资格核准 保监会
437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审批 保监会
438 保险公司可投资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机构核 保监会
准
439 保险公司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审批 保监会
440 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 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定
441 外国烟草制品来牌或来料加工、许可证生产 国家烟草局
、合作开发卷烟牌号审批
442 烟草专用机械大修理许可证核发 国家烟草局
443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国家外专局
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
444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国家外专局
445 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 国家外专局
认定
446 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 国家外专局
认可 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
447 南、北极考察活动审批 国家海洋局
448 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资格认定 国家海洋局
449 海域使用论证单位资质认定 国家海洋局
450 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核定 国家海洋局各分局
451 海洋倾倒废弃物检验单位资质认定 国家海洋局
452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向海 国家海洋局及其各分局
中排放审批
453 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各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454 设立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 国家测绘局
国家邮政局
455 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行业主管部
门
456 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许可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行业主管部
门
457 拍摄易损的一般文物审批 国家文物局
458 拍摄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国家文物局
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459 制作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直播类节目审批 国家文物局
460 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文物审批 国家文物局
461 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考古发掘现场审批 国家文物局
462 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各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古建筑所在地公安机关
463 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各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古建筑所在地公安机关
464 博物馆藏品取样审批 国家文物局
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465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物或标本审批
466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
气功人员资格认定 主管部门
467 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付汇核准 国家外汇局分支局
468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 国家外汇局及其分支局
469 对外借款单位直接通过境外机构进行债务项 国家外汇局分支局
下保值业务审批
470 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年度风险敞 国家外汇局及其分支局
口审批
471 境内机构外债、外债转贷款、对外担保履约 国家外汇局分支局
核准
472 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债务登记及外方 国家外汇局及其分支局
所得收益汇出核准
473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账户、资金 国家外汇局
汇出审批及外汇登记证核发
474 出口单位收汇分类核销核准 国家外汇局及其分支局
475 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核准 国家外汇局及其分支局
476 出口单位出口退赔外汇核准 国家外汇局及其分支局
477 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和出口收 国家外汇局分支局
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审批
478 外商投资企业或中资企业适用跨国公司非贸 国家外汇局分支局
易售付汇管理政策审核
479 银行为编码重复的没有身份证的居民个人办 国家外汇局分支局
理售汇业务核准
480 金融机构的外方投资者收益汇出或者购汇汇 国家外汇局分支局
出核准
481 金融机构外汇与人民币资产不匹配的购汇、 国家外汇局及其分支局
结汇审批
482 企业租赁期不满一年、租赁贸易、租赁(照 国家外汇局分支局
章征税)购付汇核准
483 特殊经济区域区内机构外汇登记、登记变更 国家外汇局分支局
、注销审批
484 特殊经济区域区内机构结汇、购付汇核准 国家外汇局分支局
485 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核准 国家外汇局及其分支局
486 个人购付汇、结汇、解付现钞、携带现钞出 国家外汇局分支局
境审核
487 境外投资外汇资金(资产)来源与汇出审核 国家外汇局及其分支局
、登记
488 B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和红筹股项下境外募 国家外汇局分支局
集资金调回结汇审批
489 出口单位出口收汇差额核销、核销备查核准 国家外汇局分支局
490 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备案核准 国家外汇局分支局
491 保险公司向境外分保购汇核准 国家外汇局及其分支局
492 金融机构大额结汇、售汇交易入市安排审批 国家外汇局
外汇账户(含边贸人民币结算专用账户)的
493 开立、变更、关闭、撤销以及账户允许保留 国家外汇局分支局
限额核准
494 机构外汇资金境内划转核准 国家外汇局分支局
495 机构单笔提取超过规定金额外币现钞审批 国家外汇局分支局
496 境内机构非贸易购付汇真实性审核 国家外汇局分支局
497 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 中国贸促会(商务部会签)
498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 国家人防办
定
499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认定 国家人防办
500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认定 国家人防办
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2.按规定应当由国务院决定的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3.按规定应当由其他部门决定或者应经其他部门审核的事项,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05-02-28
实施日期: 2005-10-01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进行诉讼的需要,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决定:
一、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六、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七、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八、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九、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
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鉴定人应当依照诉讼法律规定实行回避。
十、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十一、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十二、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十三、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十四、司法行政部门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积极推进司法鉴定的规范化、法制化。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五、司法鉴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十六、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十七、本决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十八、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05-09-29
实施日期: 2005-09-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6号)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实施,2000年8月14日公布的《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3号)同时废止。
部 长 吴爱英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人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人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
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
第四条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
第六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地从事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遵守司法鉴定管理规范。
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主管机关
第八条 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二)制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规范;
(三)制定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制度并指导实施;
(四)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标准和办法;
(五)制定和发布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规划并指导实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
(二)负责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工作;
(三)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组织开展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
(六)组织司法鉴定人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执业登记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的登记事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行业资格、执业类别、执业机构等。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四)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三)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程序、期限参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监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凭证。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为5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姓名;
(二)性别;
(三)身份证号码;
(四)专业技术职称;
(五)行业执业资格;
(六)执业类别;
(七)执业机构;
(八)使用期限;
(九)颁证机关和颁证时间;
(十)证书号码。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30日前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申请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不申请延续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被撤销的;
(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二)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六)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七)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八)获得合法报酬;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二)对鉴定意见负责;
(三)依法回避;
(四)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七)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八)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部署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三)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
(四)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根据举报、投诉进行调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司法鉴定人报送有关材料。司法鉴定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二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建立司法鉴定人诚信档案,对司法鉴定人进行诚信等级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经登记的人员,从事已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二)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
(三)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四)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
(五)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四)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五)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行为的司法鉴定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人不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规定的鉴定机构中从事鉴定工作的鉴定人。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8月14日公布的《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