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9年,李某在大学四年级的时候在驾校学习了两个月,理论考试顺利通过,在路考时没能通过考试,因在学校的招聘会上李某被一家企业看中,即刻参加了工作,考驾照事宜因此搁置,在工作中,李某有一急事需要开车,李某觉得自己也是经过培训过即自己驾车去办事,突然一行人曾某从车前横穿公路,李某避让不及,将曾某撞倒。交警部门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未发现李某有其他违章行为,之后,便以李某无证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为由,认定李某对此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不应该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所有的责任。此次交通事故的产生是由于行人曾某从车前横穿公路造成的,李某属于正常驾驶,其无证驾驶在法律上确实是行不通的,但不能因此判定李某而承担所有的责任。因为无语驾驶并不必然的造成交通事故,在因果关系上是不能成立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理由为:李某应认定为无证驾驶,其在驾车过程中致人重伤,应对此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李某赔偿曾某的全部经济损失。
【管析】
原文作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笔者认为两种意见都不太准确。笔者的观点认为在此次事故中李某和曾某都应该承当责任。理由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而在此案中,表面上看李某驾驶机动车属于正常驾驶除了无证驾驶没有其它违章行为,而曾某从车前横穿公路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可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之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是驾驶机动车的先决条件之一,没有机动车驾驶证就不允许驾驶机动车;如果李某遵守法律规定不无证驾驶,就不会驾车出去办事,也就不会撞到横穿公路的曾某,所以李某的违法行为跟此次事故的发生也是有因果关系存在的。因此,李某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和曾某横穿公路的违章行为都与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李某和曾某应该共同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作者:上高县人民法院 简晶晶 李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