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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招用的童工发生了工伤,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1-10-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2003]364号)第十条的规定,童工因工受伤,单位应承担其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医疗终结后,造成童工伤残的,经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伤残等级后,你单位应根据伤残程度,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并将童工送返原居住地,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由你单位全部承担。

招用童工是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应当立即纠正。对造成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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