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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
发布日期:2012-02-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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