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双倍工资案件
2006年3月13日,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北京甲电子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5个月,自2006年3月13日至2008年4月12日.合同约定申请人在该公司担任库管兼销售支持工作.,每月工资1700元.
2007年7月被申请人北京甲电子有限公司将申请人劳动关系转移至被申请人北京乙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并出具了劳动关系转移函。2007年7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乙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签订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该合同的期限为2007年7月1日至2010年3月13日,申请人仍被派遣在原公司工作,工作岗位及其他条件不变.
2010年3月13日派遣合同到期后,被申请人没有与申请人续签合同,申请人仍在被申请人北京甲电子有限公司工作至2010年12月。
2010年12月22日,在申请人的医疗期内,被申请人北京甲电子有限公司终止了与被申请人北京乙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的服务合同并违法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申请人多次找到两被申请人要求解决工作问题,两公司总是说合同已解除,申请人无奈只得诉之法律,由于两被申请人在解除合同时均存在过错,系违法解除合同,因此要求两被申请人支付支付:
1、2010年4月14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5006.8元。
(1700元/月×8个月+1700元÷21.75天×18天=15006.8元)
2、要求两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500元。
(1700元/月×5个月=8500元)
3、要求两被申请人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4250元。
(8500元×50%=4250元)
4、 要求两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7000元.
(1700元/月×5个月×2=17000元)
5、 要求两被申请人支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合同的代通知金 1700元.
6、 要求两被申请人支付2010年12月份的工资1700元.
7、 要求两被申请人支付拖欠12月份工资的经济补偿金425元.
(1700元×25%=425元)
共计48581.8元.
该案件在北京朝阳区仲裁员张冉的主持及积极调解下并经张某某的代理律师王学宅的沟通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一. 张某某与北京乙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与北京甲电子有限公司的用工关系于2010年12月22日解除.
二. 北京甲电子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张某某人民币28000元.
三. 三方均不在就劳动关系向其它两方主张权利和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