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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坛(二)企业劳动纠纷产生的根源
发布日期:2012-02-17    作者:李昱律师
 
 
 
我们在处理诉讼案件以及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建议的时候,针对劳动争议这一领域,企业的声音都是“压力太大”“讲理太难”,都认为《劳动合同法》太倾斜于劳动者了,在劳动关系中,企业好像才是真正的弱者,像不签劳动合同要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要支付经济补偿…等等等等,好像只要劳动者一提起劳动争议,就很少有企业能打赢官司。
       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劳动合同法》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虽然 “扶弱”是法律的主导思想,但《劳动合同法》同样赋予了企业很宽广的自治权利,如果企业不善于运用,则法律对企业的支持就形同虚设。善于运用,则不但有利于企业减少纠纷,甚至可以消除纠纷,提升企业凝聚力。所以,很多问题不是出在法律规定不严、法律规定不公平上,而是因为企业不能适应《劳动合同法》严格的要求,还没有真正掌握如何运用法律加强企业自身管理的科学性。
 
企业劳动纠纷产生的根源
       很多企业都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可能有的很简单,但是制度是有的,企业基本都能按照法律规定制定一些最基本的劳动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方面的规定。那么在这个制度里,企业最容易忽略的,也是所有企业的通病问题是——办理各类人事手续时的流程以及企业依法履行这些程序的证据留存问题。这些内容如果不完备,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企业只有被动等待,根本无法举证说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从我们解决的那么多案件来看,企业在劳动争议中的输赢,就取决于这个关键性因素。
在劳动关系管理中,制度的明确性和合法性是非常重要的。简单举个例子,某企业的员工守则中明确规定将工作失职分为三个等级,规定3c级错误相当于一个b级错误,2b级错误等于一个a级错误。而员工如果达到了a级错误时,企业就有权援引——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这一条,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这,就是法律赋予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相比之下,有些企业的员工守则远远没有这么规范,制定了也是有等于无。所以,劳动法规除了给劳动者大量的权力空间外,也赋予了企业很多权力空间,但企业必须得会用法律,法律才能充分保障企业的权利。
劳动关系的合法性、科学性范围非常广,粗略一分都可以划分出十几个要素,每一个要素更是内容庞杂,企业在制定人事制度及管理制度时,几乎要把所有这些要素都通盘考虑,才能防患于未然。当然,这对于企业来说可能很难,但为了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下点功夫多打些牢固基础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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