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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刘翔律师 关于分手费和青春损失费的案例解析
发布日期:2012-02-15    作者:110网律师
徐某某与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6年订婚,订婚时原告徐某某送彩礼现金10001元,海虹牌两轮电动车一辆,因双方发生矛盾退婚,2010810日原告诉讼至宁陵县法院。被告王某某辩称:我与原告经媒人介绍于2006年订婚,订婚时原告称家庭富裕,其还有工作等,结果订婚后才发现根本不是原告所说的那样,尽管这样我也不再追究原告的欺骗行为,可谁知我们曾多次到原告家协商结婚之事,他们却不表态,自2006年订婚至今已有5年之久,20094月份就在我父亲最后一次去原告家协商结婚时,而原告态度极其不好,最后未协商成。综上是原告先提出解除婚约的,可原告却称是我不同意,纯属谎言。另外原告还有欺骗婚姻的行为。为此,应依法驳回原告诉请,另原告在订婚时采用欺骗手段,订婚后又让我等了5年之久,浪费了我的大好青春,是原告先提出解除婚约,存在有明显过错,要求原告赔偿青春费、精神损失费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按照习俗送给被告订婚彩礼现金10001元,电动车一辆是事实,且被告也认可,因原、被告订婚时间较长,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订婚彩礼现金的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电动车属消耗品,且时间又过长,不适宜返还。赔偿青春费、精神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王某某返还原告徐某某订婚彩礼现金8000元、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要求原告赔偿青春费、精神损失费1万元诉讼请求。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裴夏静   
刘翔律师解析: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是十足的民间语言,从未见于任何法律。正因如此,当事人关于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的主张因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而且在司法实务中,精神损失费可以认定为过错离婚精神赔偿时,但是只发生在合法登记夫妻之间的离婚而非退婚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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