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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不得担任公证员
发布日期:2012-02-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根据自然人对自己所作的具体民事行为能否发生法律上和自己预期的法律效力与法律后果以及自然人的认识能力、判断能力和理解能力来衡量和决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和智力精神状态相关。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以及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十周岁的人以及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十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但不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控制自行为的精神病人。公证员的工作直接关系当事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所肩负的责任重大,因此,公证员必须是一个具有完民事行为能力、身心健康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年龄太小或有严重智力精神障碍,他们如果担任公证员,必然不能完全履行执业义务,并且很可能损害有关当事人的权益。根据立法精神,还有一部分患有严重疾病、丧失工作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也不能担任公证员。至于一些有轻微残疾的人,只要不影响工作,特别是不影响正常的感知能力,可以根据情况,允许其担任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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