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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享有的主要权利
发布日期:2012-02-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公证员享有的主要权利

  (一)有权提出辞职、申诉或者控告

  除法律特别限制的人员和情况,公民具有择业的自由。辞职,是公证员的自由,是其一项应有的基本权利。辞职应当是自愿的,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任何人不得强迫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迫使公证员辞职。公证员辞职后,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申诉权和控告权是公证员对于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对处理不服时的一种救济权利。公证员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本人权利的,有权提出控告。对于本人的处分或者处理不服的,有权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并有权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公证员提出申诉和控告,应当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二)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

  劳动权和获得报酬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公证员作为国家的劳动者,同样有权获得劳动报酬。这里的“报酬”既包括公证员的薪金收入,也包括合法的其他收入。公证员的劳动是公证机构运行、公证行为实施、公证目的实现的必要条件,因此公证员应当享有与其地位和作用相适应的经济权利,同时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也是调动公证员积极性的一种激励措施。

  (三)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或处罚

  这是为保障公证员能够依法独立执业、排除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而规定的。公证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公证员只服从于法律,其只有违反了法律才应受到制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法律规定的事由和程序之外,凭自身意志对公证员进行处罚。所谓“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公证员才被免职、处罚;同时由于公证员是经过严格的遴选程序最终由司法部任命的,所以公证员的免职、处罚也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由法定机关做出。这里规定法定被免职的情形主要是指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1)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2)年龄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3)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4)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法定被处罚的情形主要是指本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1)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2)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3)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4)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5)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6)私自出具公证书的;(7)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8)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9)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10)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11)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1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本法并未规定详细的免职和处罚程序,目前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有《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等。

  需要说明的是,所谓“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的“法”并非仅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作为行政主管机关,中国公证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在不违背本法规定的前提下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也属于公证员应当遵循之“法”,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和中国公证协会可依之给予违反者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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