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这两个规定,我们可以分析得知,用人单位超过一年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分两个阶段来看。第一阶段是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到一年以内,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应当支付两倍工资,计算时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第二阶段是自满一年之日起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为止。因为根据《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不予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因此,这两个阶段的理论依据不尽相同。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宣传提纲》,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律师提醒:在《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台后,对劳动合同的形式要求更为严格,用人单位如果未注意遵守将十分被动,且需付出较大代价。所以,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履行相关义务。在超过一个月用工时,即使是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有风险,需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