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必须要进行鉴证?应注意什么问题?
发布日期:2011-10-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深圳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深府[2001]105号)的规定,劳动合同鉴证已经于2001年11月1日被取消,劳动合同经单位法宝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员工签字后生效,不需到劳动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劳动合同必须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签订;
(2)合同内容应当完整清楚,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必须约定的条款;
(3)双方协商约定的条款,如试用期、违约金、培训费用的支付与赔偿、保守商业秘密、竞业限制、更换工作岗位、调整薪酬待遇等内容,员工应考虑成熟,在自己能接受的情况下再签订;
(4)不要签订空白劳动合同,避免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你有权要求得到其中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