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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物品被盗,物业公司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应否担责?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116(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2-12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主物品被盗,物业公司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应否担责?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116(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广州市甲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纠纷案
关键词:
  被盗 合理注意义务 物业公司  赔偿
【裁判要点】
   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行为是一种履行合同的行为,追究其违约责任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追究。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不履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因此,物业公司赔偿损失的范围只是在其未履行合同所导致损失的范围内进行赔偿,要具体考察物业公司的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大小,并要考虑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合理的确定赔偿数额。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物业管理卷》,主编骆金盛,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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