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8年12月,王某应聘到某房地产公司从事会计一职。任职期间,公司提供了一系列优惠措施鼓励王某进修,提升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王某按照公司规定,在正常享受工资、奖金的同时脱产到外学习了三个月,先后多次参加注册会计师资格证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按照公司规定,王某将取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原件交由公司管理。2011年9月,王某因各方面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要求拿回自己的职称证书,遭公司拒绝,故诉至法院。该房地产公司是否要返还王某的职称证书,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房地产公司可以不返还王某的职称证书。按照公司的内部规定,王某是脱产参加学习培训,其具有与工作时一样的工资、奖金等待遇,如果员工在合同期内出于自身原因离开公司的,应对公司进行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房地产公司应该返还王某的职称证书。该资格证书是王某自己刻苦学习,通过考试得来的,属于合法的所有权者,公司无权扣留。
【管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该房地产公司应该将资格证书返还给王某,理由如下:
一、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可见,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形成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时,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否则便是违法行为,并且有违反此内容而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是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王某取得的注册会计师证属于上述中的其他证件,理应不被公司控制,即便王某在取得该资格证书的时候是得益于公司的帮助与鼓励,但毕竟资格证书的最后取得是王某通过自身的努力得来的,且证书上写的是王某自己的名字,应当属王某个人的荣誉,王某才是该资格证书的合法所有者,公司无权扣留。
另外,该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该房地产公司在没有建立完善、合法的劳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作出克扣员工证件的内部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是无效的法律行为。
二、王某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具有法律依据,公司无权对此主张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如上可知,房地产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损害了王某作为一个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王某可以以此为由解除与房地产公司的合同关系,是依法而为, 不用承担房地产公司因培训员工而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房地产公司扣押王某的职称证书是违法行为,应将证书返还给所有权人王某。
作者:黎川县人民法院 付润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