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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1-2012年度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发布日期:2012-02-09    作者:李芬团队律师
关于公布2011-2012年度全省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有关损害赔偿项目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机场支队及所属大队、高支队及所属大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的规定和省统计局《2011年湖南统计年鉴》发布的有关数据,特制定《2011-2012年度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现予公布。请各地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中参照执行。

附件: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办公室          20110926
附件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说明:1、以上第14项依据湖南省统计局提供的二O一O年统计数据,第5项按省
财政厅颁布的《湖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湘财[96]行字第136号)的标准执行。
2、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
4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14637.6元)。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6、凡2011101日起在我省境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损害赔偿调解时,均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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