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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票据律师:支票丢失,怎样办?
发布日期:2012-02-09    作者:110网律师

支票丢失怎样去避免损失?        张春辉律师

支票由于使用方便,是日常经济往来中,使用最多的一种票据,在货币结算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往往,由于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导致票据丧失,尤其丢失最为常见。支票丢失后,怎么办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因此,笔者(北京-张春辉律师)提醒,丢失支票的持票人,在丢失支票后,不要紧张,也不用过于害怕,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即可尽量的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票据丧失后,持票人应该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可在票据(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丧失后先采取挂失止付,然后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或者不采取挂失止付的措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由法院在受理后发出停止支付通知,或向法院直接起诉。笔者建议,考虑到整理立案材料、起诉,法院受理需要一定的时间,尽量先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然后申请公示催告,或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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