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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看北京市怎样对待律师会见权
发布日期:2008-12-31    作者:110网律师
??律师法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微微”的调整,《律师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对于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相冲突的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也做出解释:“依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在不与其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新修订的律师法,总结实践经验,对刑事诉讼法有关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权利的有些具体问题作了补充完善,实际上是以新的法律规定修改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此应按修订后的《律师法》的规定执行。”
??依此解释,律师法规定的律师会见权应当没有异议了。但是,我们仍时时听到各地司法机关存在的“不和谐”声音。让我们看看作为首都的北京市出台的《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
??该规定第二十四条要求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提供“办案机关出具的《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或《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必须提供“检察机关提供的起诉意见书复印件”,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审判阶段必须提供“检察机关出具的起诉书副本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此外,对律师会见不被监听,也只限定在审判阶段,其他两个阶段办案机关都可以派员在场!同时,对律师会见的谈话内容也做了列举性限制规定,并要求律师会见必须制作笔录(便于办案机关进行审查?)。
??听说许多地方司法机关默默地抵制律师法的规定,但是象北京市这样正式出台抵制律师法的可能还是第一例吧?
??颇为奇怪的是,该规定早在今年6月既已颁布实施,但竟然没有听到律师界任何反对的声音。莫非,我们已经习惯了这种“下有对策”的处理方式?
??法治,依然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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