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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多案共同犯罪的辩护策略和技巧
发布日期:2008-06-0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8年03月21日

   刑事案件——多人、多案共同犯罪

 提示:

    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要具体看其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同时还要分析一些细节情况,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是否存在某些问题和不足,会见被告人了解事发的经过,对案件材料全面的掌握等等,然后确定辩护的思路和角度,争取取得最好的辩护效果,以达到减轻或免除对被告人处罚的目的。

    案情介绍:

    被告人:赵×

    辩护人邱×,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

    被告人:钱×

    辩护人张礼美,四川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

    被告人:张×

    被告人:刘×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6年1月某日19时许,杨某在成都某饭店就餐时,称在食物中吃到头发和老鼠屎,要求饭店赔偿,于是与饭店发生纠纷,后杨某请被告人张某、赵某等人出面解决。第四天,五名被告人(除刘某外)到该饭店找到老板被害人胡某谈判,被告人赵某以“让饭店没法开”等语言相威胁,勒索胡某人民币8000元。事后,被告人赵某、李某各分得赃款1000元,其余被告人各分得500元。

    2、2006年1月20日,五名被告人(除刘某外)纠集二十余人,先后几天聚集在成都市某建筑工地大门口,堵住工地大门及门前公路,不准拉土方的车辆进出工地,强行要求施工方将该工地的挖土方工程交给他们做,致使该工地停工三天,造成施工方经济损失万余元。

    3、2006年4月18日,姜某与被害人黄某因工作上的事发生纠纷,黄某将姜某打伤致其住院。夏某得知后邀约被告人赵某帮忙。2006年4月22日左右,被告人赵某带着其他四名被告人(除刘某外)来到成都市某商城6楼,与夏某邀约来的二、三十人一起,对被害人黄某进行语言威胁,要求赔钱。后被害人黄某被迫拿出人民币48000元给赵某、黄某等人。

    4、2006年6月22日,叶某到成都市某药店看药价时与药店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后叶某通过朋友找到罗某出面解决此事。罗某又请被告人赵某、李某等人解决此事。当日晚,五名被告人(除王某外)与药店经理被害人林某谈判,被告人赵某等人以“让药店开不了门”相威胁,勒索被害人林某人民币5000元。五名被告人各分得数百元。

    5、被告人赵某接到成都市某建筑工程施工方电话通知进场挖方施工后,预计会受到当地村民的阻拦,随即邀约其余五名被告人等数十人准备木棍和手枪,欲在受到阻止时进行打斗。2006年7月4日上午,被告人赵某进入现场正式施工。进入施工现场后,随即分发事先准备好的棍棒,准备在受到阻拦时对进行阻碍施工的人进行威胁。当江某等人手持铡刀进场阻碍施工后,双方发生斗殴,致成某左小腿部被枪击伤,另一名伤者王某身体多处被砍伤。

    公诉机关认为,五名被告人(除刘某外)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要求分别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五名被告人(除刘某外)均辩称其不构成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刘某辩称其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

    辩护人邱某、辩护人张礼美的辩护意见是:第一起事件中,被害人胡某是通过其朋友主动约赵某见面,赵某从中调解;胡某给的8000元,赵某等人才共得3500元,其余4500元由伤者所得;第三起事件中,赵某等人只是去过事发地点一次,被害人黄某给付的48000元是黄某与姜某双方自愿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调解的结果,赵某等人并未得到一分钱;第四起事件中,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林某将5000元交给了赵某等被告人,赵某等人并未非法占有。上述三起事件均属于民事纠纷引起,赵某是授受受害方之托,代表受害方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赵某等人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没有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第二起事件中,赵某等人到工地只有两次,每次持续时间不超过一个小时,赵某等人并未堵该工地三天,施工方的万余元损失计算没有法律依据,出警记录早就将该事件定性为民事纠纷。第五起事件中,赵某等人在工地施工的行为是正当、合法的,枪支是否是赵某等人准备的没有证据证明;赵某等人准备木棒是否为第二天打斗时使用证据不足;两名伤者的伤到底是谁造成的事实不清。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三个罪名都不能成立,赵某等人均不构成犯罪。

    审理及判决:

    法院经过一天半时间的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被告人李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钱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王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张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赃款13000元,分别责令六名被告人退赔。扣押在案的手枪六支,予以没收。

    案情分析:

    本案是涉及多人、多起事件的共同犯罪。接受家属委托后,辩护人在辩护的思路上考虑了很久,因为这类案件做无罪辩护的成功可能性非常小。公诉机关出具的证据本身上存在一定的不足和问题,法律的适用上和事件的性质上的确存在很大的争议。最后,几名被告人和两名辩护人均做了无罪辩护,经过了一天半时间的审理,合议庭多次研究,作出了以上判决。虽然法庭只对第五起事件聚众斗殴罪(除赵某外)和第三起事件敲诈勒索罪认定不构成犯罪,但是,已经超出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期望了。几名被告人都表示对结果很满意。明知不可为而为,在有时也是必要的、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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