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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的双重身份:物业出卖人与业主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92(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2-07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发商的双重身份:物业出卖人与业主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92(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广西某物业公司与南宁某房地产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开发商  物业管理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  专项维修资金
【裁判要点】
1、  对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开发商有义务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
2、  将工业用电改为居民用电,属于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的范围,物业公司无权代替业主向开发商主张这一权利。
3、  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物业公司请求业主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物业管理卷》,主编骆金盛,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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