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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如何才能交付?
发布日期:2012-02-04    作者:李艳波律师
昨天与当事人一起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退房诉讼起诉到法院后,我们驱车来到了商品房的现场,我一看,简直是惊呆了,毫不夸张的说,这一片土地上除了高耸着几个空洞洞的楼外,什么都没有,公共道路就像是废弃的土地,土地完全没有被整修过,相应的基础设施并没有任何迹象,完全看不出有水电煤气的管道,经过询问当事人以及其他购房人,则果然没有通水电、煤气,大家可能都想不到,这样的建筑居然在开发商的忽悠下于60日前进行了交付,购房人居然还收了房,真替购房人担心,这房怎么住啊。
    那么开发商交付商品房的条件是什么呢?
    一般情况下,根据国家颁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第八条的规定,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但这四个条件非常简单,没有详细的进行规定。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筑法》第61条也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不得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根据上述规定,商品房交付必须是经验收合格的,直观的反映在应具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该备案表不仅反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内容,还反映规划验收认可文件、消防验收认可文件、环保验收认可文件等许可文件内容。开发商能够取得该表,就证明房地产开发项目达到交付使用的标准,购房人可以安心接收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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