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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证明员工单方辞职单位补偿
发布日期:2012-02-02    作者: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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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解除劳动合同方式职工和用人单位各执一词法院判决———

  基本案情

  小王是文华公司 (化名)的司机,每月工资为1200元。在第7个年头,小王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

  解除劳动关系后,小王让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被公司拒绝。

  小王的理由是,当时公司提出要辞退他,并希望他以看病的形式向单位提出辞职,并且承诺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样,他才填写了离职、辞职申请表,在离职原因处书写为看病。

  小王说,但后来公司不承认有此约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小王提起劳动仲裁,经裁决,文华公司应支付小王经济补偿金8400元。

  文华公司不服裁决,认为是小王单方要求辞职的,不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小王与公司在是小王单方辞职,还是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上各执一词。

  东城法院经审理,判决文华公司支付小王经济补偿金8400元。

  法官析案

  杨木霞法官:文华公司出示的员工离职、辞职申请表不能直接证明是小王单方辞职,应认定解除劳动关系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小王在公司工作了7年,应获7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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