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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未过户,卖方不担责。
发布日期:2012-02-02    作者:郭建立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32号《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
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200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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