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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办理的八起劳动争议纠纷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2-01-23    作者:陈剑峰律师
我办理的八起劳动争议纠纷成功案例
        原创作者:北京市腾铭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在1994年,我考取了全国律师资格。1996年,中国刚刚颁布《劳动法》。也就是15年前那年,那年我23周岁,母亲当时的单位瑞昌麻纺厂要求母亲下岗。母亲当时才44岁,还年轻,家里经济压力大,妹妹和弟弟还在读书,母亲不能没有工作。听了母亲下岗的事,我写了劳动仲裁申请书,由父亲递交给了瑞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仲裁委与麻纺厂沟通,母亲又回单位上班了,母亲是当时单位年龄最大的女同志。母亲的案子没有开庭,庭前调解结案。那是我人生中办理的第一个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成功了。虽然是在自己的家乡瑞昌为自己家人办理的劳动案件,但为我人生从事律师工作,进入劳动工伤专业法律领域,树立了必要的信心,明白了懂得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重要性。
本案例不包括工伤成功案例,工伤案件虽是劳动案件,但陈剑峰律师将其作为劳动纠纷案件的特殊领域,单独撰文《我办理的七起重大工伤赔偿纠纷成功案例》,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在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搜索到该文。陈剑峰律师执业将近16年,在北京执业11年,办理了很多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在此,仅举其中8例成功案件:
1、代理某国际集团公司被索工资案胜诉。在中国香港注册成立的一家建筑业国际集团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临时办事处。该国际集团公司北京临时办事处3年前曾与两位中国公民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了销售额提成分配比例。2011年2月,该两位中国公民因与公司发生矛盾而离开办事处,同时以雇佣关系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际集团公司赔偿工资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左右。该集团刘总经理慕名找到我,聘请本律师代理公司一方该案。本律师在法院开庭时,提出答辩意见如下:该案从法律上看属于协议合作关系,系平等主体之间、不属于隶属性质的劳动关系或者雇佣关系,两位公民索赔工资等各项损失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该答辩意见当庭被法官采纳,遂动员对方撤诉。该案在没有判决的情况下,分文未予赔付,以对方当庭撤诉告终。该公司刘总为此非常高兴。
2、代理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案胜诉。王某,在北京某科技公司负责电脑技术工作,期间单位派其出差四川,导致四川某公司电脑数据损失10余万元左右。四川某公司向北京某科技公司巨额索赔。北京某科技公司遂将王某依法辞退。王某对公司对其辞退的处理有意见,2010年年底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经济补偿金和工资损失数万元。公司张总聘请本律师代理该案。本律师开庭以其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为由进行答辩,意见被仲裁员全部采纳,仲裁驳回王某全部仲裁请求。王某不服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维持仲裁结论。公司张总对该案两次代理胜诉,感到非常满意。
3、杨女士工龄认定等系列案胜诉。①认定工龄案。2010年45岁的杨女士1983年起在北京一家企业工作,85年转正,1993年离开公司,2000年档案才从单位转出。杨女士找本律师之前,因档案里缺少材料,劳动部门无法认定其从1985年到1992年的8年工龄,到正常退休年龄时是无法办理退休手续的,也就无法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本律师代理后,通过与公司负责人沟通、档案存放处人才交流中心工作人员沟通、并且与北京市宣武区劳动局工资科负责人沟通,经过曲折的沟通过程,终于补齐杨女士档案中相关材料,认定了其1985年到1992年的8年工龄,再加上在现单位交到50岁的社保年限,能够确保杨女士将来正常退休了。②劳动关系确认案。前一个认定工龄案结束后,从1992年至2000年的8年,为确认劳动关系,杨女士先后经过劳动仲裁、一审和二审,打了三场官司,终于认定了后8年劳动关系。本案在2011年5月以题为《职工单位两不找引发劳动争议——一年3场官司 找回8年工龄》一文,刊登在首都劳动午报上。③生活费索赔案。后8年的劳动关系认定后,又经过劳动仲裁、一审和二审,又打了三场官司,终于杨女士拿到了应得的8年生活费补助。杨女士的所有案件结束一共历时将近两年。
4、曾女士双倍工资索赔案胜诉。2010年,由于某餐饮公司未与曾女士签订劳动合同,曾女士遂提起劳动仲裁索赔双倍工资数万元。曾女士证据并不很充分,手里只有工作服,公司出入证、工资复印件等证据。公司对出入证提出异议,工资复印件提出质疑。曾女士便聘请本律师代理,本律师出庭时提出:工资数额和考勤表应当由公司负责举证,被仲裁员采纳。对出入证提出质疑,公司并未申请司法鉴定真伪。因公司拒绝提供考勤表和工资表,最后仲裁便以仲裁申请人提出的工资复印件4000元/月来确定工资数额计算双倍工资。仲裁胜诉后,公司不服诉诸东城区人民法院,法院维持仲裁结论。
5、张先生被开除工作案胜诉。张先生是北京市通州区一家国有企业某工厂的副厂长,在工厂工作很多年。2008年,因工作存在某些失误,被厂长以某种理由开除工作。张先生慕名找本律师代理。本律师代理向通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开庭时,本律师以单位违反《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开除张副厂长违法,提出代理意见,被仲裁员采纳。本案可能引起了仲裁科的高度重视,由李科长亲自审理,最后,仲裁裁决撤销单位处理决定。张先生的工作恢复了。按照国家退休政策规定,被开除公职的是无法办理退休的。因此,本案并不仅仅是解决张副厂长目前工作的简单问题,从长远看是涉及后半生的养老问题。
6、某国有企业档案丢失被诉案胜诉。刘某系北京某磨具厂职工,90年代曾因犯罪被判入狱三年。入狱后,被某磨具厂开除工作。2008年,60多岁的刘某以单位未及时转移档案造成没有及时办理退休等为由向单位索赔巨额赔偿,未果,向北京市崇文区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支持了其将近10万元的赔偿。某磨具厂不服,遂聘请本律师代理,向崇文区法院起诉,开庭时刘某提出50万元的巨额数字赔偿,但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本律师认为,造成刘某档案未及时转出,其自身也存在过错。法院采纳了我方的意见,最终判决赔偿刘某仅2万元。某磨具厂对此结果相当满意。
7、马女士劳动关系确认案胜诉。马女士的单位是给央视7套做节目的,马女士在2003年至2008年在该公司上班,但单位只交了后两年的社保,前3年的单位没替她交。马女士曾到北京市海淀区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但监察大队要求其先确定劳动关系才行,因为单位不认可2003年至2006年的劳动关系存在。2008年,马女士聘请本律师代理。向海淀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2003年至2006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仲裁以超过1年的仲裁申请时效为由驳回仲裁请求。本律师继续代理马女士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最终判决双方在2003年至2006年存在劳动关系并认为确认之诉不受时效的限制。案件最终胜诉,马女士很高兴。案件结束后至今三年多,马女士一直和本律师保持电话联系,成了好友。
8、周先生档案丢失案胜诉。周先生在某国有企业工作二十几年,后因某种原因周先生离开了原单位,但档案一直在原单位未转出。2010年,年届6旬的周先生要办理退休手续,但原单位已经找不到周先生的人事档案了,给弄丢了,无法办理退休。周先生聘请本律师代理。按照北京市高院的会议纪要,档案丢失最高可以获得赔偿6万元。本律师代理周某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原单位赔偿6万元,按照会议纪要的最高额进行赔偿。

备注:北京陈剑峰律师简介:
                     党员,1996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15年,现为北京市腾铭律师事务所(系迪扬所更名)资深律师。北京律协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著名工伤律师。曾分别获得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北京市首批法律援助优秀律师、首都奉献奥运好市民等荣誉称号。多次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盛情邀请,做客直播间,为全国听众解答法律咨询。陈剑峰律师在首都北京从事律师10多年来,接受过《羊城晚报》、《广州新快报》、《上海法治报》、《北京社区报》、《北京劳动午报》、《北京晚报》、《北京法制晚报》、《法制日报》、《环球时报英文版》、《国际金融报》、凤凰新媒体、北京人民广播电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澳大利亚广播公司、北京丰台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中央电视台等国内外知名媒体的采访、专访、文章刊登或成功案例报道。
                      社会兼职: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劳动政策法规库专家组成员、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法治中国》、《都市法宝》、《华夏之声》节目重要嘉宾。
      陈剑峰律师合作出版发行的著作:
      2008年参与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劳动合同法重点解读及实务应对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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