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热点问题解答
吴慷钧 律师
2011.9.29
1. 股东资格在司法实践中究竟如何认定?
根据《公司法》原理及司法实践操作的基本原则,股东资格确认首先以实际出资为基本依据,其次根据股东名册是否明确记载,最后以工商局是否已依法登记为准。
然而实践中产生纠纷时能够满足上述三要件的极少数。根据《公司法解释三》,股东是否实际出资是认定股东资格最为主要的依据,如股东确已出资并且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即使股东名册未变更,工商局也尚未登记,但是对于该股东的资格仍应确认。
2. A、B、C共同成立一家公司,然而公司进行工商登记时只记载了A和B的股权,C的股权登记在了A的名下,此时C应该如何维权?
我们建议C可以凭借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协议、股东名册或出资证明书提起确权之诉。但是如果发起人之间并未订立书面协议,同时其他二位股东也予以否认,此时出资证明书和C是否行使了股东权利较为关键,如无法证明则C的出资行为则只能被视为对A的借款。
3. 公司虚假增资后股东将70%股权转让给新股东,新股东足额支付了转让款,新股东是否对公司虚假增资承担责任?受让方应如何防范?
(1)股权转让实际上是股东将权利和义务共同转让,因此受让方对于该部分虚假增资也应承担补足的责任,如受让股东对于该瑕疵转让不知情的,则其承担责任后可向转让方追偿。
(2)当前瑕疵转让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罕见,为了避免损失,我们建议受让方在受让股权之前可以首先委托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做事先尽职调查,其次要求转让方登报公告查清是否有不明债务,再次对公司的资产状况进行审计,通过事先周密的准备工作有利于将风险将至最低。
4. A、B想要共同设立公司,双方约定各自出资80万,A先替B垫资了80万元,公司成立后B一直没有出资,经过A多次催促B仍未出资,现A想否定B的股东资格,是否可行?
A可以提出确认之诉,要求确认自己股权100%,但是A必须证明B未实际出资也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如B参与了经营管理那么要否定B的股权资格较为困难。
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建议A可以要求B履行出资义务,如B在一定期限内仍不履行则否定B的股东资格,要求确认A拥有100%的股权。
5. A与B是隐名投资关系,A为隐名股东,B为显名股东,而C想要收购公司的股权,此时C应与A还是B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我们建议C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签订转让合同:
(1)A与B关系很好,无矛盾,则B受A委托可代行A的权利和义务,此时可与B签订转让合同。
(2)A与B内部协议明确,则此时要根据B是否得到A的授权,如无授权则应当与A签订转让合同。
(3)A与B存在矛盾,则此时B显然不能代表A的意思,C应当直接与A签订转让合同。
6. A和B想要收购一家公司,答应C如其能够帮助收购成功会给目标公司20%股权。之后C做了大量工作促成了这笔收购,A和B即出具了股权承诺书,承认C在公司20%股权,但未经工商局登记,C是隐名股东吗?
实践中类似C的情况大量存在,往往是基于C卓有成效的劳务或重要的人脉关系,A和B为了对C进行感恩承诺给予20%股权。此类情况C事实上获得的是干股,究其原因C并未实际出资,而隐名股东是实际出了资,只是由他人代行股东权利和义务。
7. A、B、C共同出资成立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出资比例为50%、25%、25%。A当时仅实际出资了30%,后补齐至50%。B和C二名股东至今分文未出。截止2008年,该公司资产经评估已达到200万元。B和C是否可以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享有净资产的财产权?有没有盈余分配权?
(1)首先应查看发起人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对于出资不到位的后果有没有约定,如对此并无相关规定,则B和C未出资的行为仅是对公司的拖欠,应由B和C补足出资或直接从B和C应享有的财产权益中扣缴以补足出资。
(2)如B和C在公司增值过程中参与了实际经营管理,那么他们也应当享有股东权益。如公司章程或发起人协议未对出资不到位的后果有过约定的,那么B和C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应当得到维护。
8. 公司章程对股东死亡后股权处置无具体规定的,其继承人是否当然取得股东资格?其他股东要阻止继承人获得股权的有无办法?
(1)根据新公司法第76条之规定,股权继承,既包括财产性权利,也包括股东身份。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股东资格继承时应当审查公司章程是否对股权继承有限制性的规定,如不得由他人继承或不得转让等,否则继承人对股权的继承是全面、概括的继承。
(2)要求拒绝继承人进入公司必须有继承人所持股权的合理退出机制,如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等是否有限制性规定。如果没有,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我们建议可与继承人协商以合理价格回购继承人的股权。
9. 公司长期不分配股利,股东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保护自身的股东权益?
公司股利的分配属于公司的自治范畴,而实践中存在公司大股东利用其控制权和资本多数决原则使股东会无法通过股利分配决议,致使小股东无法享受公司的利润。在此,便于小股东保护自身权益,我们建议:
(1)如有关股利分配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违反章程过分提取公积金从而少分或不分股利),小股东可以提起撤销之诉或无效确认之诉。
(2)如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3)如股东会已通过股利分配决议,但是董事会未及时执行,此时小股东与公司之间即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可直接以公司为被告提起给付之诉。
10. 股权转让时是以原值转让,还是经审计评估后按升值以后的价值转让?股权转让后原股东是否还能要求分红?
(1)我们建议股权转让时应以合法的审计、评估结果为依据,协商确定最终的转让价格。公司在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营后势必股价会有升值或贬损的情况,为了确保转让价格的相对公允,审计和评估还是非常有必要的。
(2)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相继转让,除非在股权转让前公司股东会已决定分红的,只是在股权转让时尚未实际分配,此时根据权利和义务一致原则,股权转让前的权利和义务由原股东享有和承担,原股东可以主张转让前的股利分配权。当然,如果转让方与受让方对于转让前未分配的股利有约定的应依据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