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代收定金,购房者违约是否要承担定金责任?
孙先生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一套二手住宅,看楼后交了 3万元购房定金。孙先生和业主、中介公司签署了三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经业主同意,中介公司未当场将3万元定金交付给业主。此后,孙先生反悔,并向业主提出返还3万元定金,对此,业主表示不同意。
分析:
该案例中纠纷产生的 原因是购房者在签定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后反悔不卖。买卖双方争执的焦点则是业主收取了30000元定金尚在中介公司手上,购房者所交的30000元是算意向金,业主返回,还是可以作为定金,适用定金罚则而被业主扣留。
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因中介在收取定金后未实际交付给业主,且业主也只是口头约定,将定金由中介保管,未有任何书面证明,故该定金合同并未生效,该3万元属于意向金,不适用定金罚则,业主应将该款返还给孙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