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25日
-----某中心股权转让案 吕西锋 北京市久隆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某中心是一个大机关的二级机构,1996年5月份该中心通过关系以划拨的方式取得了南方沿海城市N市的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之后某中心以该幅土地的使用权作价510万元入股,与另一公司成立一了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其股权份额为82%。该房产公司成立后,为了筹建“XX大厦”,某中心以500万的价格将其在该房产公司中的股权份额80%转让给J公司。一段时间之后,J公司所投入的资金已经用完,但所承诺的资金仍没有引来。此时又来了一M公司,它用800万元购买了J公司在房产公司中的全部股份。以上两次股权转移均未办理登记手续,但签订有协议,并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完毕。 因为缺乏资金,直到2002年“XX大厦”仍没有竣工。这时公民H说他可以为房产公司注入2600万元的资金,但其要求取得公司全部股权份额的80%。经过多次协商,H以2600万元购买了该房产公司78%的股权份额,掌握了该公司的控股权。在H的经营管理下,“XX大厦”于2004年6月竣工。此时该房屋的市值每平方米即已达3500多元。整楼价值已达1.6个亿。 但在此时,某中心、J公司、M公司三家都想取得在房产公司中的股权份额。某中心主张前两次股权转让行为均无效,因此其应当享有房产公司20%的股份;J公司主张其向M公司转让股份的行为无效,其应享有房产公司股权份额的16%,某中心享有4%;而M公司主张前两次股权转让行为有效,所以其应享有房产公司股权份额的16%,某中心4%。 二、案件进展情况 由于以上两次股权转让时均签订有仲裁协议,所以M公司首先向N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股权转让行为有效,以取得在房产公司中的股份额。我代表某中心参与了仲裁及后来的诉讼。 N市仲裁委员会裁决某中心向J公司,J公司向M公司转让股权的行为均有效。此时某中心的领导有点坐不住了,有的主张不再进行诉讼,有的认为在有把握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为此,我与该中心的领导们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根据法律的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对该案的前景出了恰如其份的预测,统一了中心领导层的思想,取得了中心的支持,为本案的最终胜利奠定了基础。 收到仲裁裁决后,某中心和M公司不服,申请N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N市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后来,N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该仲裁裁决。M公司不服,以某中心和J公司为被告向N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请求确认股权转让行为有效,并要求按照协议中的约定取得“XX大厦”部分房屋的所有权。经过激烈的交锋之后,N市中级法院判决确认前两次股权转让行为无效,驳回原告M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M公司改变诉讼请求后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而此时,其要求追究的只是违约责任,而不是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了。某中心已经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为其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扫除了障碍。 三、案件结果 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M公司的上诉请求,对违约问题认为M公司应另案诉讼。 收到终审判决后,在本人的计划下,某中心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向控股股东H发函要求召开股东会议,审查公司财务报告。并根据公司章程有关经营期限的规定,迫使H进行清算,最终实现了自己的权利。而在此前的近四年内,某中心从未行使过股东权利,连公司的财务报告都要没有见到过。 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我深深地体会到,在一些诉讼过程较长的案件中,与委托人的沟通并对案件前景作出正确预测非常重要,如果委托人丧失了必胜的信心,从而提前终止案件进程,或者不再配合代理人的工作,案件就很难最终取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