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4月16日
(2007)闵民三(民)初字第1**6号 案件事实: 王某于1999年大学毕业后,在本市找到了工作,想要买栋房子,安居乐业,于是写信与远在外地的父母联系,请求资助。父母立即答应,愿意给儿子出资在上海买房子,以备日后结婚使用,当即汇了10万元给儿子。王某拿到父母给的钱和自己的2万元购买了本市一处房产,并依据当时的政策办理了蓝印户口。2005年父母从外地回到上海定居,与王某夫妇住在了一起,由于婆媳关系始终不好,家庭关系日益紧张,最终,王某的父母以当时的购房款是自己交给儿子代办房产事宜,以后回到上海还要过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房屋产权进行确认。 调查经过: 本律师接受王某的委托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了调查,通过调查得知,该房屋在2000年由王某办理产权登记时只有王某自己的名字,并且根据当时的蓝印户口政策,一处房屋只能报一个户口。2006年,王某与其继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自己的一半房产出卖给了继父,房屋产权由王某一人所有变成了双方共有。 审理结果: 由于原告向法院提起的是确权之诉,要求法院判定该房屋归二原告所有,与王某无关,原告最终考虑到双方的特殊关系,已经中间的房屋买卖协议,完全排除王某对房屋的所有权不太现实,故向法院提出撤诉。 办案心得: 在涉及到家庭财产纠纷时,特别是房产纠纷,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是谁是个很关键的问题,即使购房当时产权人分文未出,由于家庭的特殊关系,法院往往会从综合方面考虑判定财产权属,而不会仅按照出资状况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