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婚姻解除,彩礼判决部分返还
笔者近期代理的一件离婚上诉案件由法院判决结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在这里与大家分享一下吧。基本案情是这样的:我的当事人和他的妻子都是庐山管理局的科级干部,男才女貌,本该是天仙配,可造化弄人,结婚不久双方就闹起了分居。事情起因于婚后的一次孕检,男方感觉女方孕检所查出的怀孕时间与他们交合的时间相差几天便怀疑孩子可能是女方前男友的,女方羞愤难当便一不做二不休借口回娘家把怀了近6个月的胎儿打掉了。男方对此无法接受,双方便在结婚3个月后分居了。后来,双方经过考虑又在一起生活了近3个月但因男方发现女方在他们房事后偷服避孕药而再次分居。双方因无法协商离婚,女方便起诉到庐山法院,法院判决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而不准离婚。半年后,女方再次起诉离婚,男方提出离婚可以但应返还彩礼并赔偿结婚费用等共计13万元。这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准予离婚并驳回了男方的要求。于是,男方委托我代理上诉到中院。接手这个案件后,我分析了男方的要求,对于拍婚纱照、办理结婚酒宴等所花的费用法院一般是不会支持赔偿请求的(按照风俗,这些费用一般都是男方承担,很多当事人在离婚时,都认为女方应赔偿这些损失,实际上对于已经吃的、喝的、用的法院是不会让人家再吐出来的);双方虽然结婚有二年的时间,但真正在一起生活的时间不到半年,并且是断断续续的,不构成真正意义上的夫妻共同生活,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虽然办了结婚证但没共同生活的,男方要求返还彩礼应当支持。于是,在上诉状中,我变更了男方的要求,仅要求女方返还首饰、礼金。二审庭上调解时,女方只同意退还首饰,不同意返还礼金,男方不答应。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基本认同了我的上诉理由判决女方部分返还彩礼,总算为男方讨了个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