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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信用健康发展的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2-01-06    作者:110网律师律师
《关于推动信用健康发展的意见》政策解读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推动信用健康发展的意见》,推动建立信用销售风险防范分担机制,帮助企业利用信用销售拓展国内市场。
  一、发展信用销售是应对国际经济危机,扩大国内需求的迫切需要。
  当前,受世界经济危机冲击,我国经济发展面临严峻挑战,搞活流通、扩大内需成为宏观调控的重要任务。信用销售是企业以分期付款、延期付款等方式向单位或个人销售生产资料、消费品或服务,是市场经济中基本的交易形态和重要的直接信用形式。发展信用销售不仅是当前应对国际经济危机的紧迫需要,也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长久之计。
  (一)有助于扩大国内需求,刺激消费增长。
  信用销售所具有的延期或分期付款的特点,使卖方企业可以提前实现销售、锁定目标市场,求得企业发展;使买方企业或消费者可以提前购进货物或实现消费,将潜在需求转化为现实需求,从而在宏观上带来内需和消费规模的扩张。我国最终消费率已经从1981年的67.1%下降到2007年的48.8%,而发达国家的最终消费率高达80%以上,发展中国家也在70%左右。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信用销售相对滞后,这是我国消费需求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据专家估算,美国信用销售比例高达90%以上,而我国不到40%。
  (二)有助于加快资金周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信用销售可以使企业用较少的资金或较迟的支付实现同等或更大的商品购进额,使等量的资金发挥更大的作用,提高资金周转速度,降低资金成本,扩大商品流通规模,从宏观上会促进整个国民经济运行效率和质量的提高。据专家测算,我国企业年资金周转率平均只有3-4次,而发达国家企业可以达到10-12次,造成这种差距的重要原因正是信用销售发展程度的不同。
  (三)有助于完善融资途径,促进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协调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资金困难。
  在发达国家,企业信用的70-80%来源于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只有20%-30%来源于银行贷款。在我国情况正好相反,计划经济下,国家曾严格限制信用销售和各类商业信用,只允许国有银行按照计划提供融资服务。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商业信用仍然没有充分发展,银行信用一直占据主导地位,造成银行信用及风险集中,融资渠道单一狭窄,融资市场供需失衡,中小企业求贷无门,抑制了经济发展活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的发展。
  在信用销售过程中,买卖双方以商品授信的形式,弥补了买方企业资金的不足,形成了对银行信用的补充,能够有效缓解企业资金短缺压力,扩大生产流通规模。此外,通过信用保险、担保、保理等相关信用服务,可以优化卖方企业的信用等级,提高银行对企业的信用评价,从而改善融资条件,解决融资困难;还可以通过保单质押贷款等方式,为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渠道。
  (四)有助于实现信用关系与实体经济的密切结合,防止出现全局性的信用风险。
  商业信用和信用销售以商品和服务的交易为载体,信用销售过程中的各类信用产品随着实体经济关系而产生或消亡,促使信用关系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结合,防止信用衍生产品脱离实体经济虚拟运行,产生泡沫。信用销售商品或服务的短期性、多样性,决定了与之配套的各类信用产品的低流动性,可以防止信用风险的集聚和扩散,避免可能出现的个别企业、个别行业、个别地区的信用风险扩散,形成波及整个国民经济的信用危机和金融灾难。
  (五)有助于改善市场诚信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谐。
  建立健全与信用销售相适应的风险防范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标志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发展信用销售,将使社会信用体系从建设转向应用,使企业成为信用体系的基础和主体;使各类信用服务企业获得广阔的发展空间,提供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融合的信用产品;使具备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查询功能的管理系统得到推广应用;使“守信得利,失信受损”的市场机制更加有效,守信氛围愈加浓厚。
  二、健全风险防范分担机制和服务支撑体系是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关键。
  商务部等部门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推动信用销售健康发展:
  一是推动信用销售的全面发展。既要发展企业之间的信用销售。使卖方企业通过信用销售提前锁定目标市场,扩大销售规模;使买方企业以较少的资金投入和较长的支付周期,扩大采购规模,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又要发展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用销售。在银行消费信贷的基础上,鼓励大型零售企业向消费者直接开展信用销售,鼓励零售企业与商业银行、信用担保公司合作开展各类信用销售业务,扩大即期消费。
  二是推动企业建立健全信用风险管理制度。要研究制定企业信用管理规范和标准,推动生产流通企业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帮助和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客户信用档案管理、风险评估、信用销售决策、应收账款管理、逾期账款追收等信用销售风险控制机制,科学利用各种风险管理工具,有效提高风险管控水平。鼓励企业购买专业的信用管理服务和产品,提高信用管理水平。
  三是完善商业信用销售风险分担机制。主要是发展信用保险和担保,通过专业服务,帮助企业准确评价客户信用状况,作出正确的信用决策,在信用销售发生坏帐时,按照约定及时赔付,减少企业的实际损失。要进一步引导更多的保险公司开展国内信用保险,并通过规模经营、科学管理降低保险成本,减轻企业投保费用。鼓励企业购买信用保险,国家对中小商贸企业给予适当支持。鼓励地方政府制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贴政策,以降低投保成本,提高企业和保险公司积极性。
  四是促进企业信用交易信息的交换共享。为解决企业间信用信息封闭分散,无法判断交易伙伴信用状况的问题,应推动信用信息的共享交换,建设信用交易数据交换系统。按照政府引导推动,协会牵头组织,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探索建立会员制或区域性的交易数据交换系统。组织经营范围相近、客户范围基本相同的企业汇集和分析客户的应收账款等交易数据和相关信用信息,形成交易对象资信状况的总体评价,向会员提供目标客户的综合性、整体性信用情况,帮助会员提高信用风险管理水平。
  五是发展适应信用销售特点的融资模式。鼓励商业银行加强与企业、保险机构之间的合作,加强对信用销售的融资支持。发展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既降低银行信贷风险,又帮助企业解决信用销售中的融资困难。鼓励商业银行针对信用销售特点,创新担保方式,发展动产、仓单、应收账款等质押贷款,发展保理等新型融资业务。
  六是促进和规范信用销售相关服务业的发展。要规范商账追收服务行业的发展,促进应收账款追收、管理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开展商业保理业务试点,促进应收账款流转;发展资产处置服务业,促进抵债资产流转;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发信用服务产品,满足企业信用管理需求。
                                             来源:商务部 市场秩序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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