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2日
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之久,男,现年47岁,汉族,蒙古沟市汉水县人,住汉水县XXXX村XX组。 被告人:武功,男,现年约36岁,汉族,蒙古沟市汉水县人,系铁路局第三工程局职工,住铁路局第三工程局五区9号楼3单元4楼1号。 被告人:郭宝宝,男,出生于1969年,汉族,蒙古沟市汉水县人,系铁路局第三工程局职工,住铁路局第三工程局四区1号楼1单元1楼1号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两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2、依法判令两被告人共同赔偿自诉人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8888.1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从2006年10月初开始,自诉人与两被告人等共同在XXXXXX县蜀河水电站工地干活。自诉人虽然与两被告人交往不多,但是双方从未发生过矛盾。2006年11月13日中午,自诉人所在工地的带班领导郭淳新对自诉人等说工地上的工程已经干完了,次日就可以回家。下午五点多,由工地上的厨师王先才炒了几个菜,自诉人及被告人郭宝宝等七人一起喝酒。被告人武功等人中途从外面回来也在另一个房间喝酒。在自诉人等人将酒喝完后,被告人郭宝宝又到被告人武功的房间里和和其继续喝酒,自诉人则到王先才的房间里和其聊天,其他人也回到房间休息。晚上七点多,被告人武功、郭宝宝突然进入自诉人和王先才所在的房间,被告人武功径直冲到自诉人面前抬手朝自诉人左脸打了两耳光,自诉人质问其为何打人,不料被告人郭宝宝随之冲上来挥拳击打自诉人的胸部。正在隔壁房间的郭淳新等人听到声响后赶到现场,由郭新等将正准备再次伤害自诉人的被告人郭宝宝制服。自诉人被打后当即感到头部、胸部疼痛,并且左耳开始流血。自诉人隧于11月15日前往蒙古沟市中心医院检查,经诊断为: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自诉人于11月16日在该院住院治疗30天。经自诉人及家属多次催要,被告人郭宝宝仅支付了1000.00元医疗费。 2006年12月25日,自诉人的伤势经蒙古沟市金州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为轻伤。 2007年4月27日,自诉人的伤势经蒙古沟市金州司法医学鉴定所评定为九级伤残。 综上所述,被告人武功、郭宝宝无故殴打自诉人,并致自诉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4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自诉人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自诉人现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裁判。 此致 蒙古沟市汉水县人民法院 自 诉 人:XXX 200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