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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构成及民事救济
发布日期:2012-01-04    作者:110网律师
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
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
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
信息。商业秘密具有极广泛的应用范围。现实中.侵犯
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盗窃他
人商业秘密从中谋利了解或掌握商业秘密的技术
人员或经营管理人员“跳槽’‘后.擅自泄露原单位的技
术信息,或截留原单位的客户、货源等;以洽谈业务、学
习取经、合作开发为名.套取他人商业秘密后.未经权
利人允许擅自在公共媒体上传播;个别行业主管部
门或行业协会不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违背所属企
业的意愿.以“经验交流、技术推广“为名将原企业所
有的商业秘密传播给其他企业;个别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擅自将其在业务工作中了解
到的他人商业秘密泄露给外界等。
商业秘密住权构成
根据民事侵权法一般理论.是否构成侵害他人商
业秘密应从如下四个要件判断:
1

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行为人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实施了法律所禁止
的行为,即行为人采取了盗窃、利诱、胁迫和其他不正
当的手段获取、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而从中牟利.或
者利欲熏心地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转手高价出卖
给第三人或者违反合同的有关规定,超越期限、地
域.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从中牟取经济利益等行
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我国现行的法律,主要违反了《民
法通贝lJ》、《技术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民事法

2、是否有损害的事实存在
在知识日益成为第一创造力的知识经济时代.知
识与创新的价值已远远超越了其他任何生产要素的
价值而成为商事主体参与竟争的最重要的生产要素.
牟取非法经济利益而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故意
的。反之.行为人疏忽大意披露商业秘密给第三人的行为
则属于过失。
商业秘密.权的民.救济
目前,在对商业秘密侵权处理上我国已形成了以行政
制裁、民事制裁、刑事制裁三种手段为主的相对完善的措
施。在这三种制裁方式中,对被侵权人最直接有效的方法
就是民事制裁方式.它可以使被侵权人得到利益的补偿.
因此,侵权行为发生后.对被侵权人的损害赔偿就成为商
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关键问题。商业秘密侵权是民事侵权
的一种。根据((民法通则》第118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0条规定精神.结合商业秘密的具体特点商业秘密被侵
权人能够通过诉讼等形式寻求的民事救济途径有两种:
!、要求停止侵害
《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其他成果权“
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
失。故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侵犯
他人商业秘密时.司法机关可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或依职权
责令停止侵害。
2、赔偿损失
关于赔偿损失的计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
规定侵害商业秘密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侵权
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损害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其赔
偿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此外,侵权人还应
当承担被侵权人因调查该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但
在现实中.这个条文操作性不强.如侵权人销毁、隐藏账目
等而使被侵权人无法举出充分证据说明侵权人因侵权获
得的利润。另外,由于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具有潜
在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这也就决定了商业秘密的价值
难以确切估t。因此.在目前竞争日益加剧的情况下.我们
有必要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实际出发,加大对权利主体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加大对
口文\胡志鑫
一周业秘密屋解蔺厉及俘事欲济
成为其立足市场的根本。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
危害,它使众多的企业远非只造成有形财产的损害更主要的是造
成诸如商业信誉的降低、市场竞争中优势地位的丧失等无形财产
的损失。它使许多企业多年花费了大量人力和财力开发的成果毁
于一旦。同时.不法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往往以较小的投入在经
济上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而且往往是暴利。
3、损害与侵权行为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权利人无论是有形财产损失还是无形财产的损害
均应与侵权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具体违法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
关系.否则,就不构成侵权。并且.在这种侵权关系中.损害与行为
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一般应由受害人即被侵权人举证证明。
4、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这种主观过错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状态。如果行为人明知
采用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商业秘密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但为了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杜绝和减少商业秘密侵权现象的
发生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此.在商业秘密侵权
案件的赔偿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确定赔偿额:(1)侵权人赔偿受
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
并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处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
所获利润的1一2倍的罚金.并且还应承担被侵权人调查和诉讼等
费用。(2)损失难以计算时.以商业秘密实施许可的合理使用费用
确定,并处侵权人以“合理使用费‘’为基数的1一2倍的罚金。(3)对
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人违法将商业秘密出卖他人.以侵权
人所取得的收入为赔偿额.并处侵权人以这一“收入“为基数的卜
2倍的罚金.而作为买受人的非善意第三人应该承担连带民事贵
任·口
作者单位:玉林师范学院
(编样/厂雨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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