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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旭权律师成功代理弟妹诉其兄房屋法定继承案
发布日期:2012-01-04    作者:孙旭权律师
本案撰本博主,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和解,不侵犯事人的私,请读对号入座。
    2011
10月,
接受本案两原告杨某的委托,就原告被告其兄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于20111117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本案由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成合判,对该行了理,本律原告的特代理人以及被告的代理人到庭诉讼,本案法院理,调解如下:
一、被继承人杨某位于杭州市某区的房屋,由原被告各享有三分之一继承份额,该房屋归杨某所有,由其在******日前支付两原告房产份额折价款各42万元。如不能按时支付,须向两原告各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

二、两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情情略):
   
两原告和被告为兄弟姐妹,父亲于*****日过世;母亲******日过世。被继承人过世后有房屋一套(位于杭州市*****单元*室)以及相关银行存款,以上均有被告掌握控制着,两原告无法继承分割遗产。两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并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离职干部休养所出面调解,要求处理遗产事宜,被告均拒绝分割遗产。
原告认为,房屋及相关银行存款均是父亲***的遗产,两原告有权继承。为维护原告作为弱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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