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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开展2010年度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解读
发布日期:2012-01-04    作者:110网律师律师
民政部关于开展2010年度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解读

2010年7月7日,《民政部关于开展2010年度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正式发布,标志着2010年民政行业技能鉴定统一考试工作的启动。为了进一步理解《通知》精神,帮助广大考生沉着应考和鉴定站做好一切准备工作,本站走访了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就2010年民政行业技能鉴定统一考试工作有关情况进行了采访。
一问:民政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和等级有何变化?
答:《民政部关于开展2010年度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民函〔2010〕160号)规定:2010年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没有变化的一点:继续开展9个职业的技能鉴定工作,具体包括灾害信息员、假肢师、矫形器师、殡仪服务员、遗体接运工、遗体整容师、遗体防腐师、遗体火化师、墓地管理员等。鉴定等级为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其中,除灾害信息员外,其余职业实行全国统一鉴定。
与1998年、1999年相比,变化有2点:一是进一步扩大了鉴定范围:2010年开展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试点,鉴定等级为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二是提高了鉴定等级:在继续开展假肢师、矫形器师、殡仪服务员、遗体整容师、遗体防腐师、遗体火化师、墓地管理员等7个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鉴定的基础上,视情开展部分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的鉴定。
各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以上级别的鉴定由部统一组织。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确定本地区鉴定职业及等级。
二问:民政行业技能鉴定各职业的鉴定内容有哪些?
答:《民政部关于开展2010年度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民函〔2010〕160号)规定:各职业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鉴定的内容为两部分:理论知识考试与技能操作考核。
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鉴定的内容为三部分: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与综合评审。综合评审具体依据《民政行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办法(试行)》(民职鉴办〔2010〕26号) (具体下载地址为//sgy.mca.gov.cn/article/zyjd/wtjd/201007/20100700090548.shtml)执行。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已经发布了《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2010年全国民政行业技师、高级技师鉴定公告(民职鉴公告〔2010〕16号) 》具体下载地址为(//sgy.mca.gov.cn/article/zyjd/xxgg/201007/20100700088381.shtml)。
根据《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方案》,各职业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鉴定理论知识考试题型主要有选择题、判断题2类,题量为100题共100分,其中选择题60个,60分,判断题40个,40分,答题方式采用纸笔作答的形式。技能操作考核题型主要是情景题,100分,答题方式采用实际操作的形式。
三问:民政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是什么?
答:各职业鉴定的申报条件,均按相应的《国家职业标准》执行。为加快民政职业技能鉴定与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衔接,参加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开展的职业技能鉴定或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取得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
四问:民政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程序是什么?
答:《民政部关于开展2010年度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民函〔2010〕160号)规定:2010年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申报程序是:
(一)符合申报条件者,填写《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一式两份),并附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现有《职业资格证书》(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等材料原件、复印件及本人一寸照片、两寸照片各2张(背面注明本人单位、姓名,分别为办理准考证、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使用)。
(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按申报条件审核上述材料原件后,汇总申报人员情况,统一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报名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部门根据《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和各职业《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初审,并同时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数据采集、录入。
(四)2009年度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实操考试单项成绩不合格的,可申请补考,填写《民政职业技能鉴定补考报名表》(一式两份),参加单项考试。补考仍未通过的,合格单项成绩作废;再次申报鉴定,须按正常程序办理。
(五)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的,由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资格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部门汇总本省情况后,报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五问:民政行业技能统一鉴定时间是什么?
答:《民政部关于开展2010年度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民函〔2010〕160号)规定:2010年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统一鉴定时间:(一)理论知识考试:理论知识考试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制度。统一考试时间为2010年9月11日(星期六)上午9:00-11:00。 (二)技能操作考核: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于2010年9月14日之前(含9月14日)组织实施技能操作考核。
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及各职业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鉴定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问:民政行业技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有哪些要求?
答:《民政部关于开展2010年度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民函〔2010〕160号)规定:各地要统筹安排,加强协调,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有关规定和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制度,统一使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认真做好公告发布、报名组织、资格初审、考场编排、准考证制作、考试组织、成绩登录、数据汇总等各项考务工作,为2010年鉴定工作顺利完成奠定基础。
为做好2010年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部人事司、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2010年7月21至25日、8月18至22日在京举办2期民政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培训认证班;7月27至30日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举办1期民政行业技能鉴定站长和考务人员员资格培训班,并于8月21至22日在京举办1期民政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资格认证班。敬请各位留意网站信息。
七问:民政行业技能统一鉴定技能培训有哪些要求?
答:《民政部关于开展2010年度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民函〔2010〕160号)要求要“强化技能培训”,要协调培训基地和鉴定站相互配合开展工作,根据国家职业标准,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坚持“先启动培训,后开展鉴定”的原则,凡未开展培训的职业,原则上不启动该职业的技能鉴定工作。
 八问:民政行业技能统一鉴定申报材料有哪些要求?
答:《民政部关于开展2010年度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民函〔2010〕160号)要求“按时申报材料”,各地务必于2010年7月30日前,将本地鉴定筹备情况及《民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安排汇总表》、《民政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报名登记表》、《民政职业技能鉴定考点设置情况汇总表》和《民政职业技能鉴定试卷申请函》(以上表格可在//sgy.mca.gov.cn/article/zyjd/xxgg/201007/20100700090559.shtml下载)报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并同时报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报名数据。
九问:请谈一谈民政行业技能统一鉴定理论考试实行集中统一阅卷问题?
答:《民政部关于开展2010年度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民函〔2010〕160号)规定:理论考试实行集中统一阅卷。为提高考试效率,从今年起,技能鉴定理论知识考试实行集中统一阅卷。各地务必于理论知识考试结束后2日内将考生答题卡通过机要邮局寄往部职鉴中心,由阅卷机统一阅卷。
十问:在实施鉴定工作过程中的问题怎样联系?
答:各地在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部人事司、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联系。
部人事司联系人:刘建华、王晓东;部人事司电话:010- 58123342  58123339;部人事司传真:010- 58123337;民政部人事司网址://rjs.mca.gov.cn
部职鉴中心联系人: 杨根来、赵永;部职鉴中心电话:010-61595449  61595451;部职鉴中心传真:010-61595449  61595451;地址:北京市东燕郊开发区燕灵路2号: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职业能力建设处,邮政编码:101601;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网址://sgy.mca.gov.cn;鉴定专用邮箱:mzbjdzx@163.com。
提请各地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站、广大考评员、考生随时关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专题站点//sgy.mca.gov.cn/article/zyjd/的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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