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无锡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12月30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公布了“2011年度无锡法院十大典型案例”。除备受关注的“假牛肉案”、江阴“淘宝售假第一案”等重大案件外,一批违章搭建、民间借贷等看似平常的“小”案件也被收入其中。中院方面表示,典型案例的遴选标准旨在强调,法律对公民财产和生命安全的保护日益完备。
一 见死不救不料淹死是亲儿
姚某某、邢某某之子姚某(6岁)独自在河边玩耍时落水。姚某某得知有小孩落水,没有立即下水救援,回家没有找到其子后,才返回出事河道将其子救起,但已身亡。法院经审理认为,姚、邢两人作为法定监护人对其子疏于监管,也没有及时救援,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点评】见义勇为、救困扶危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本案中姚某某没有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合法权益。得知孩子落水危情后,姚某某曾有机会及时施救,但其放任危险的发生而不及时加以阻止,最终导致自己孩子溺水身亡,让人惋惜,教训深刻。当他人身处险境时,公民应当见义勇为、出手相助,这既是助人,也是助己。
二 存款被盗 银行被判担责
邵某轻信他人导致银行卡被复制,继而10万元存款被盗。法院认为,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没有为储户提供安全的服务保障和良好的服务秩序,且银行的计算机系统存在缺陷,不能担负起鉴别卡真伪的义务,对本案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判决银行赔偿邵某4万元及相应利息。
【点评】保护存款安全是储户与银行双方共同的义务。作为储户,应当严格保管好自己的存折、银行卡、账户信息及密码;而作为储蓄机构,应当保证银行卡的交易安全,杜绝不合理的业务风险。
三 淘宝网店售假员工也获罪
李志峰在淘宝网上销售假冒“CUCCI”、“BURBERRY”、“PRADA”等国际名牌商品,并聘用袁江、李成良、朱洪辉,负责仓库管理、后勤、记账等工作。李志锋获罪后,袁江等3人也因知情却仍参与售假,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
【点评】网上购物给部分消费群体带来方便和实惠,但也潜在一定风险。提醒消费者网上购物不要贪图便易,还要谨防假冒伪劣商品,更不要无意这中成为制假售假的推手。没有买卖就没有假冒伪劣商品的市场,一方面必须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要自觉不抵制假冒伪劣商品。
四 醉驾未发生事故也要判刑
吴某饮酒后驾驶轿车上路,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12毫克/毫升。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八修正案》实施后,就算醉驾行为并未导致人员及财产损失,但只要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其行为就已构成犯罪。
【点评】本案属于危险驾驶罪中比较典型、比较基础的犯罪形态。被告人在亲戚家中少量饮酒后驾车被交警在临检时查获,虽然本案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未有人员及财产损失,但被告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已达到醉酒标准,其驾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就已经构成了犯罪。
五 “假牛肉案”以上限量刑
社会反响巨大的“假牛肉案”被选入“全国十大食品安全典型案例”,法院对两名主要被告人高某和朱某,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上限,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并处180万元罚金。除2名未成年被告人被处缓刑以外,其余20名参与生产、销售的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点评】该案为全国食品安全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涉案人员多,处罚力度大。这起案件引起了食品生产加工行业的管广泛关注。提醒广大食品行业生产者要凭良心经营,违法成本大,处罚力度也大,为了牟取暴力而铤而走险得不偿失。
六 系列电信诈骗案六人获刑
案系公安部督办的一起特大电信诈骗案件。被告人系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被害人多达285人,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元,涉及全国十几个省份几十个城市。陈耀坤等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到3年不等的刑期,并处30万元到2万元不等罚金。
【点评】被告人系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被害人多达285人,涉及全国十几个省份几十个城市。提醒市民注意防范,谨防上当受骗。
七 恶意拒不执行被判刑
王某驾车将汪某撞伤,法院判其赔偿汪某医疗费5.8万余元,王某拒不执行。后法院查明,王某已从保险公司获取5万元保险理赔款,但未履行判决。法院遂将王某拘传,但王某仍拒不履行。最终,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
【点评】本案是新刑法修正案施行后,法院依法对抗执被执行人进行刑事审判的第一案,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和社会影响力。根据新刑法修正案,被执行人有能力却拒不执行判决,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人民法院可适用刑法规定,对被执行人实施刑事处罚。
八 不离婚也可分割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该案系全国首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件。原告薛某与被告陈某因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处理问题发生纠纷,薛某诉称陈某隐匿、转移26.4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害其利益,诉请分割71万元拆迁补偿款。法院判决该属原被告共有的71万拆迁补偿款由夫妻均分。
【点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法院不予支持,但有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本案中该房屋拆迁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保管的26.4万元,其称在短时间内全部用完,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的合理用途,其行为已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原告对26.4万元所享有的平等支配权。
九 私建“阳光房”坚决拆除
居住在滨湖某小区101室的朱某、蒋某,在院内搭建一面积为18.22平房米的“阳光房”,紧靠301室翁某家的阳台底部。后翁某家中失窃,现场勘验表明窃贼有可能是从“阳光房”爬上3楼阳台。法院认为,“阳光房”属违章建筑,不得以未损害其他业主利益或影响他人生活为由而拒绝拆除,最终判决被告人将其拆除。
【点评】当前,小区住户违章搭建行为较为普遍,多数均为为晾晒方便私搭的“阳光房”,业主往往认为该阳光房并未损害其他业主的任何生活,也未造成其他业主任何人身及财产上的损害,所以一旦诉讼均不同意拆除阳光房。本案阳光房的搭建未小偷盗窃提供了便利,已对楼上用户造成了安全隐患,故应当拆除。
十 个人借款不需夫妻共同还
禄某在与戚某婚姻存续期间,向周某借款50万元。两人离婚后,周某要求禄某夫妇共同偿还。法院认为,借款数额已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且禄某借款前频繁出入境,并于借款后3天内离婚,故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禄某独立偿还。
【点评】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不宜作扩大解释,其适用前提是夫妻一方的行为构成日常家事代理。在不构成家事代理情况下,应适用表见代理原则,由债权人就其确有理由相信债务人的行为为夫妻共同行为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