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钱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 赵某诉钱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 序言:赵某诉钱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人作为原告赵某的代理律师,通过悉心准备,终使本案获得了良好的处理结果,获得了委托人的赞誉。后该案经蚌埠市日报社记者江海采访,并成稿刊登于淮河晨刊说法栏目,详见下文。本人在此特别感谢江海记者,为此案例发布付出了辛苦的工作。
买房风波
记者 江海 通讯员 陈亚安
居者有其屋,对于任何人来说,买房子都是一件生活里的头等大事。手上有闲置的房子准备卖出,如何卖得合适,对于卖房者来说,同样也是一件头等大事。于是,一买一卖,如何买得划算、卖得合适,成了交易双方的共同终极目标。
但是,在买卖时如果打上一个“时间差”,而这个“时间差”内又正赶上房价飞涨,说不定就会牵扯出一段关于在利益面前能否做到诚信为本、信守协约的故事来,就像赵某夫妇和钱某夫妇之间发生的这段买房风波一样……
【事件回放】
买房卖房
赵某的妻子名叫小兰,因为工作的原因,赵某长期在外地居住,而妻子小兰则长期住在我市。但是,两地分居毕竟是暂时的,未来总得住在一起,这就需要有属于自己的房子。夫妻俩在商量后,决定以后居住在我市,买房自然成了头等大事。
2004年,赵某夫妇通过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开始在二手房的海洋里,寻觅属于自己的小窝,不久,夫妻俩看中了钱某夫妇的一套房子。
这套房子建筑面积80平方米,座落在一个新建居民小区内,四楼,一切都让赵某夫妇觉得满意。于是,赵某、钱某两家人坐在一起,就买房卖房进行商谈。
最后,双方达成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钱某夫妇将位于我市某小区的四楼房屋转让给赵某夫妇,总房款15万元。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赵某夫妇拿出5000元,作为定金给了钱某夫妇。
稍晚些时候,赵某夫妇和钱某夫妇又签订了一份协议,双方约定,钱某夫妇在这份协议签订之日起,把转让的房屋交付给赵某夫妇占有使用,赵某夫妇交付购房款3万元给钱某夫妇。
在签订这份协议后,赵某夫妇欢欢喜喜的搬进了新家,有了属于自己的房子,但是令人想不到的是,后来会出那么些事。
风波乍起
在说起这段风波之前,不得不提一个因由:赵某夫妇和钱某夫妇一个愿买、一个愿卖,房屋转让也签订了合同,为什么这桩房屋买卖无法最终成交呢?原因在于,钱某夫妇暂时无法给转让的房屋办理产权证。
也就是因为这个原因,在赵某夫妇住进钱某夫妇转让给自己的房子后半年,赵某夫妇又支付了2万元给钱某夫妇,在钱某夫妇出具的收条上注明:余款95000元于转让房屋产权证办下来后一次性付清。
但就在这之后,风波渐起:其一,因为种种原因,钱某夫妇一直没有给转让的房屋办下来产权证;其二,在这段时间内,房地产市场涨声一片,到了2008年的时候,牵扯着赵某、钱某两对夫妇的这套房子,“身价”已经翻番甚至更高了。
于是,钱某夫妇“反悔”了:2008年,他们以房价早已上涨为由,要求赵某夫妇按当时的市价,重新计算转让房屋的房款,否则就得退还房屋。这样做,赵某夫妇当然不愿意,双方在发生争议后,赵某夫妇一纸诉状,将钱某夫妇告上了法庭,要求钱某夫妇履行协议。
【案件调解】
各让一步解争端
法院在立案受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原被告双方在协商后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端。
协议明确,钱某夫妇将座落于我市某小区的四楼房屋,作价15万元卖给赵某夫妇,赵某夫妇已经支付房款55000元,剩余的房款95000元,于本协议约定时限内支付给钱某夫妇。
赵某夫妇在支付剩余房款的基础上,另行补偿钱某夫妇20000元,也必须在本协议约定时限内给付钱某夫妇。
钱某夫妇则需在本协议约定时限内,将转让房屋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及相关手续交付给赵某夫妇,并协助赵某夫妇办理公证、过户手续。这一协议在法院予以认可后,已履行完毕。
(为保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文中所涉人物、单位名称及时间、地点等均已作技术处理。)
【律师说法】
这一段发生在两对夫妇间的买房风波,最终画上了句号,但是,在房价变幻莫测的今时今日,也许我们还会遇见类似的问题,甚至可能会在房价下跌时,遭遇买房者不愿履约,要求退房的情形。就此,职业律师有怎样的想法呢。笔者采访了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的李军律师。
李军律师说,按照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中所说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国际上也被誉为“帝王规则”。
所谓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
因此,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各个阶段,甚至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当事人都应当严格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具体到上述案例,赵某夫妇、钱某夫妇双方早于2004年就通过房屋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这份合同不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之处,已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受到法律的保护,双方当事人都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但后来,赵某夫妇履行了合同义务,支付了定金、首期房款,而钱某夫妇却在数年后取得所售房屋的产权证,具备了履行协助赵某夫妇办理过户手续义务的条件时,因此时房价飞涨,与当初订立合同时的价格相比已经翻番甚至更高,而产生了毁约的打算,多次找到赵某夫妇交涉,希望与赵某夫妇解除合同或者让赵某夫妇按当时的市价支付房款。
在赵某夫妇诉至法院后,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向钱某夫妇阐明法理,最终使他们明白,自己的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不会受到法律的支持。而后,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赵某夫妇又在法理之外,合乎人情的给予钱某夫妇20000元补偿,最终促使解决争端,使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都得到了很好的维护。
但是,仅就本案的法理来说,签订合同需要慎重。合同一旦签署生效,当事人就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买房风波》刊载于2010年3月26日的《淮河晨刊》说法栏目
特别声明:《买房风波》一文未经原作者江海同意,任何人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