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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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成XX
被告(反诉原告):潘XX
代理人:王富利,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11月达成房屋买卖协议,房屋价款为140万元,双方约定原告支付部分首付后,剩余购房款以公积金贷款支付剩余购房款,同时双方还约定了税费的承担、违约责任及过户等条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为达到避税的目的,将网签合同的购房款数额予以减少。由于在办理网签的时候,对该变更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导致后续的合同没有继续履行,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本案被告委托我们作为代理人,代理其诉讼活动。我们接受代理后,依法代理被告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
在庭审前,被告本来已经做好败诉的准备,并已着手做上诉的准备工作。经过庭审,双方进行了质证。被告主要围绕原告违约的事实进行了大量的举证,并出示调查收集的证据,结合《合同法》的规定,充分证明原告违约的事实,变被动为主动。且原告始终没有支付剩余购房款。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解除的条件。被告的诉讼请求和主张得到法院的支持,最后判决被告胜诉。
王富利律师点评:
根据《合同法》规定,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一方违约,在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反诉被告为达到规避税费的目的,将购房价做低,在卖方不同意的情况下,拒不签订合同,已经构成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所以,双方的合同应当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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